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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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
2、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有关事项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完整、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负责接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相关备案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3、情况,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应当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第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事项备案,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信息登记表;(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复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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