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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 要 职 责具 体 工 作 事 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1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公室0310-2821348负责信息宣传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统计牵头拟订政策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人才中心0310-2866813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
2、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就业服务局0310-2866811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制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
3、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本县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工伤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
4、办全县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劳动保险福利科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就业服务局0310-2866811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资福利科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收入
5、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劳动关系科工资福利科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
6、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县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干部管理科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
7、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此项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8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拟定全县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关系科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
8、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科0310-2866803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县并参与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县
9、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 责 分 工相关依据相 关 案 例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人社局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 199960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14年,省人社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
10、,负责本级社会保险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税务局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2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人社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协助市残联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每年定期举办大型招聘会,促进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残联开展持证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3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
11、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应急管理总局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应急管理总局第4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有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应急管理、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局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局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2万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
12、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人社局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无生态环境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民政局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
13、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人社局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财政局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5娱乐场所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4年8月,县文广新局队员在对城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05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且包厢内有女性服务员从事有偿陪消费者唱歌喝酒。随后,县文广和旅游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该场所涉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抄告给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场所涉嫌提供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局
14、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人社局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法制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办公室28213482信息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公室28213483政策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劳动监察科28668034受理举报投诉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
15、投诉劳动监察科28668035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服务就业服务局28668116就业政策宣传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群的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局28668117毕业生就业服务征集与发布县内的就业信息;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人才中心286681342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二)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四) 人力资源机构监管 (五) 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
16、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 服务监管 (六)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七)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八) 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九) 规范案件查处(十)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50(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二)监督检查指标
17、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定点培训机构。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必要时,抽取 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抽取 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 2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现场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
18、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由劳动科、就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90 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
19、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馆陶县人社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劳动科、就业局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 2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就业训练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在日常
20、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 2 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馆陶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
21、)监督检查内容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执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其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单位不低于 5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四、监督检
22、查程序(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
23、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和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
24、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 200 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用人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其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低于 5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 3 月 1 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不定期开展
25、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
26、、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为加强对人
27、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从业人员的资质;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行为;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7、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28、2 名工作人员;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 2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3、每年一次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馆陶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就业服务局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检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人力
29、资源服务情况;(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三)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许可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
30、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未取得或者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31、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7)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9)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0)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32、。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五)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馆陶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
33、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邯郸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等。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三)监督检查指标1、定期
34、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抽查面不少于 30%。2、不定期检查。根据公众日常投诉、举报、药店日常监控情况随时进行。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二)不定期检查。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物价、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或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检查
35、方案;(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三)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汇总检查情况;(六)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两定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七)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
36、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二、监督检查内容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
37、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
38、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8、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9、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10、社会保
39、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1、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股人员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 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 2 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 1 次。(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四)投诉举报:在社保大厅设立意见箱,并设立
40、投诉举报电话8565682。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一)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 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
41、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二)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
42、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人员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人员应
43、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2、检查情况;3、评价和整改意见;4、发文机关和日期。(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2、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3、处理意
44、见执行期限和要求;4、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5、发文机关和日期。(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2、检查情况;3、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4、处理建议;5、发文机关和日期。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
45、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 10 家单位或个人;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0 家单位或个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四)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 10 家申请单位进行核实。(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五、监督检查处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