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pdf
《2022年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pdf(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
2、用安全管理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催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 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6 页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 催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 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 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 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 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4、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 发现锅炉事故隐患, 立即组织处理, 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 十一) 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 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 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
5、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 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到达 20 年的锅炉。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催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 蒸
6、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 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6 页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岗位责任制;( 二) 巡回检查制度;( 三) 交接班制度;( 四)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五)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六) 水( 介) 质管理制度;( 七) 安全管理制
7、度;( 八)节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二)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三) 交接班记录;( 四)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五)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六)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七)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八) 自行检查记录;( 九) 能耗状况记录;( 十)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
8、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 使用电站锅炉的;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 锅炉的;( 三) 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 的( 注-1) ; MW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五) 使用锅炉的总数量 ( 不计 D级锅炉的数量 )大于等于 10 台的( 注-2) 。注-1 :热水锅炉按、 。注-2 :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七条 D 级锅炉的使用单位, 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9、第 3 页,共 26 页责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八条公共场所 (注-3)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 经济、 文化、社交、 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如宾馆旅店、 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 体育场馆公园、 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 ( 车、机 ) 室、儿童活动中心等。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以外情形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
10、理人员,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二十条通过合同约定, 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1、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二)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 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认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 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认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 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 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 是否对水 (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 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 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
12、全的缺陷。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 介) 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6 页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
13、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 使用单位应当催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 二) 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三)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四)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五)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查报告;( 六)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 锅炉及其
14、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八) 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 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十) 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 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
15、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 使用登记证 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6 页锅炉。第二十九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三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每两年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6、, 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 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使用登
17、记表 (一式 2 份);( 二)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三) 锅炉产品合格证 (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 ;( 四)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八)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目录;( 九) 锅炉作业人员名录 ( 包括、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 ( 水) 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锅炉, 仅需要提供第三十四条 (
18、一) 至( 四) 项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6 页定的资料:( 一) 水容量小于 50L 的蒸汽锅炉;( 二)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热水锅炉。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 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
19、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十七条准予登记的锅炉,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 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工作完成后, 登记机关应当将 锅炉产品合格证 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第三十八条锅
20、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 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第三十九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条锅炉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
21、,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 F 样表) 和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6 页第四十一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 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 )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
22、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二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 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原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见附件 D)。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 )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三条锅炉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原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
23、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第四十四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
24、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向锅炉安装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一式二份 ) ,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六条锅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变更登记:( 一) 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 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 ( 二) 、( 三) 项技术资料的;( 四)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 使用单位更名的除外 );( 五)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维修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25、-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6 页( 六) 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其中(六)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四十八条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 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将 使用登记证 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集控室显著位置。 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 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第四章定期检查第五十条锅炉定期检查是指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年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2022 最新 锅炉 使用 管理 规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