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消费纠纷与行政调解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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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消费纠纷与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消费纠纷与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消费纠纷与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各位领导:为仔细贯彻北京市工商局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和黄晓文副局长关于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的详细要求,坚固树立大局意识、机遇意识、责随意识、创新意识,充分履行职能,更好的服务首都科学发展的大局,我们从提高公众服务水平的角度、完善消费保障工作格局的广度、创新新的社会管理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法的深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选择和把握消保工作的切入点,把创建平安放心消费的市场生态环境作为首要任务之一。现就我区消费纠纷与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做如下汇
2、报:一、夯实辖区三级消费争议解决渠道,不断完善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目前,我区工商部门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有上中下共三级:第一级我区经营者自行受理消费争议。我们工商部门始终在引导和教化经营者要树立爱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责任第一主体意识,提倡经营者出现消费争议要在第一时间、不出本店赐予确定,并指导他们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定期培训与指导。大力促进12315绿色通道成员单位建设,引领和推动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行和解工作,目前我区已有38家经营企业挂牌成为绿色通道成员单位。其次级辖区工商所受理消费争议;第三级分局行政调解中心受理。三级消费争议体制的建立,为我区消费争议解决拓宽了途径,特殊是行政调解中心的建立为消费争议的
3、解决供应了更有效的机制保障。二、主动找寻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结合点,努力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连接机制建设(一)成立行政调解中心的主要背景和意义。主要背景:一是由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较低和其它市场环境因素给当前消费调解及工商监管带来肯定影响,在某些方面工商调解、工商监管缺乏力度,在消费者权益爱护和化解消费冲突方面存在肯定困难。尤其是一些经营者责随意识淡薄、素养较低,缺乏爱护消费者权益的责随意识和法制压力。目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只需18元,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往往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惩罚,最重的罚则是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而这样的罚则与市场主体
4、准入门槛不成正比,尤其是关键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根本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足够的限制力。二是一般的消费投诉为生活日用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调解人员不好判定的,只能建议去相关商品的检测机构检验。但有的商品须要监测的项无法检测,国家、行业、企业均没有标准,有时有的运用过的商品不给检测。即使能检测,有时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不愿先付检测费用,而这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强制力。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样看法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
5、测费用由经营者担当;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担当。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供应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供应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担当责任。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经营者不协作工商部门调解工作,工商部门没有有效的强制力。所以,这些问题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都困扰、阻碍着调解工作的顺当进行。大多数状况下,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在调解工作中,时常会出现,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仲裁没有依据,起诉耗时耗力;再有,高额的检测费用往往超过消费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时常望而却步,最终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而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工商部门的法律手段有限,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
6、如不能达成一样看法,有时也只能终止调解,工商部门只能告知其他途径来解决,工商调解也会时常处于尴尬地位。所以,我们认为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建设非常必要。一是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连接,有助于化解和预防各类消费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定须要。二是是实现工商与法院部门互赢的须要,特殊是可以实现工商部门的两个提高,即有助于促进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效力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工商干部的调解实力的提高。三是可以减轻工商部门的调解压力。四是可以简化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是政府职能部门向服务性政府职能转变的详细实践。五是有利于达成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共识,使消费纠纷的认定与调解和消费者
7、权益的爱护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并在正确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影响和爱护之下。(二)行政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和成立状况。我分局和平谷区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关于成立合同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调解中心的实施看法(京工商平发201*44号),并于201*年9月19日在平谷工商分局挂牌成立了平谷区合同争议、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我分局,调解中心主任由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广隆担当,副主任由分局闫子燕、王超两位副局长和平谷区人民法院杨连仲副院长担当,委员分别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审判庭、探讨室、立案庭负责人和我分局合同、消保、法
8、制、12315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同时,实施看法中明确了调解中心工作职责、调解程序、诉前调解联动机制、调解协议法律地位、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调解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我分局,详细负责辖区内合同争议和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三)行政调解中心案件的受理范围。一是区法院在接到消费纠纷时,向诉讼人发放调解中心指导手册,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将相关案件分拣至行政调解中心。二是工商所调解未胜利的,且消费者的确有理有据的,由工商所、相关业务科协作分局调解中心进行二次调解。三是辖区典型、困难或影响力较大的消费争议,干脆由分局调解中心负责调解。(四)行政调解中心的运行现状。工商分局负责详细行政调解工作,在接到当事人
9、一方或双方申请后,调解中心进行审核受理,向双方送达调解告知书,经双方都同意后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诉讼程序,区人民法院将把行政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进行审理。行政调解中心成立后,工商部门、法院邀请区电视台对典型调解案例进行全程跟踪采访并在区电视台警法在线栏目播出,实行诉前告知及其它形式的广泛宣扬,扩大影响力,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关注,其高效、快捷的调解工作正在逐步得到了辖区群众的认可和支持。通过拓宽宣扬渠道,既宣扬了行政调解中心的设置、作用和与司法调解
10、的区分,又宣扬了行政调解省时、省事、零费用的优势,使辖区群众能够更干脆、更深化地了解行政调解这一便民途径。主动主动仔细受理每个案件。接到每一个调解申请后,调解中心马上组织调解员快速介入案情,收集各种证据,并到涉案门店、装修场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充分了解诉求和案情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主动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调解中心接着对当事人双方调解协议的履行状况进行跟踪服务,督促当事人双方刚好履约。在行政调解中心成立后共受理消费纠纷4起,胜利解决3件,为消费者挽回消费损失3000余元。(五)多形式促进行政和司法工作有效连接。我分局还同区法院部门建立了预警机制、信息互通、诉讼案件诉外
11、协调沟通、业务沟通等工作机制。如我们共同搭建了案件诉外协调机制平台,引入行政部门参加法院调解,扩大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互动效果,充分利用了各种社会资源与有利因素化解冲突,努力形成合力化解社会冲突机制。通过这种沟通学习及联动方式,以实际案件来促工作沟通,达成共识。我局干部与法院法官对消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的举证、法院的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化的沟通和沟通,为今后工商部门更加精确的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驾驭尺度奠定了基础,也加强了工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连接。(六)行政调解中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行政调解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也客观的反映出一主要问题:即使行政调解中心省时、省力、省费用,还免伤
12、和气,但是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中心的调解法律效力、法律地位等方面心存疑虑,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不履行,当事人仍旧须要再到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而工商部门的调解协议只能作为法院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起不到确定性作用。有部分当事人担忧因行政调解不胜利,还要重新到法院起诉,既耽搁了时间又费了精力,所以,会选择干脆到法院起诉,不愿先由行政调解中心进行行政调解。这一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区行政调解中心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大调解格局的完善和百姓生活冲突的化解。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为人民调解工作供应了法律利器,我们工商部门也期盼着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能够得到向人民调解一样的法律认可。同时,我们亦将不断完善自身消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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