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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或管理使用的国有房产以出租方式用于经营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第四条 东阳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综
2、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公房出租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收益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三)综合协调、指导国有房产招租工作;(四)负责选聘评估、拍租等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统一招租平台;(五)负责出租收益资金的管理;(六)负责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等。第五条 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单位是国有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者和责任人,负责出租方案拟定、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租金收缴、纠纷处理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出租方案,包括确定出租标的、拍租标底、出租年限、招租范围、租金交
3、付方式等。(二)负责出租日常管理维护,包括出租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日常维护维修、交付清退交接、督促落实门前“三包”、巡查等。(三)负责出租租金的收缴,按约定及时催收出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对拖欠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缴。(四)负责纠纷调处等,及时解决出租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合同提前终止、退租、拖欠租金等问题。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单位指房产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不一致时,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管理职责,有关资产划拨文件中明确只作产权划转、不作管理权变更的,仍以原所有人为管理单位。第六条 国有房产出租应当遵循效益优先原则,坚持透明、规范、公平、公正,以公开拍租为主要方式,以特定情形下
4、的协议出租为补充方式,积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第二章 公开拍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除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律以向社会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的实施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国有房产出租时,出租管理单位应当填写东阳市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九条 国有房产出租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平台公开拍租,具体拍租程序如下: (一)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单位应当在出租前三个月,通过调查等方式,合理确定出租标的、标底(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租年限、招租范围、履约保证金等内容,附送有关房产情况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招租申请有关内容合规
5、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首次出租金额较大标底较难确定或者租金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标底。 (三)统一组成标的,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招租。由市财政局统一组成标的通过统一平台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完成后,由出租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协议。 第十条 公开招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产,可以由出租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涉及开发民宿等特殊情况要一事一议。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
6、租,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第十二条 出租标的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提高收益为原则,对到期重新招租的,可以以原单个承租人承租房产为一个标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 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单位可以从房产使用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招租范围作出合理的限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故意排除潜在的竞拍者。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履约保证金一般为标的标底金额的10%,并约定承租人如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予以没收,没收的保证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协议出租 第十五条 协议出租是指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将房产定向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7、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租的方式: (一)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 (二)承租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且利用承租房产从事供电、通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的; (三)出租房产涉及公共安全、业态提升、招商引资、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四)因重大民生工程等特殊公共服务需要的;(五)其他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 第十六条 协议出租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协议出租的价格按评估价格或参照周边出租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经两次公开拍租仍不能成交,可以最近一次底价协议出租。 第十八条 协议出租的租期最高不超过3年,续租的,租期一般为1-2年。
8、第十九条 协议出租合同由出租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租金催收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对于拖欠租金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第二十一条 对出租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对于财政安排的出租资金返还应严格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维修、修缮等方面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对镇乡街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租金收入在扣除有关房产租赁税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和社会保障金后剩余全额返还。对于已纳入市财
9、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暂未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其租金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上交市财政,由财政综合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房产出租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与承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房产出租单位应当明确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积极加强出租公房区域卫生、秩序等的管理,全面落实创建工作各项要求。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
10、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三)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未订立履约保证金等条款的;(四)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五)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六)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八)阻挠房产正常出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九)其他违法
11、违纪行为。第二十五条 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 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 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 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4) 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用房公开拍租实施办法(东财国资2011287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附件:东阳市国有房产出租审表 东阳市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序号资产名称原用途计量 单位数量账面原值其中:房屋(建筑物)备注资产所在详细地址房产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拟出租资产合计出租资产用途出租方式拟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租金收取方式申报单位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审批意见: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租金收取方式为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交纳。-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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