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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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行为,促进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等。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
2、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的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民营供水企业)安全运行与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企业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第六条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县水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权;通过股份制由多个投资商合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可依法成立股份公司,共同行使管理权;以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当地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用水
3、户自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第七条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2、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4、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对农村供水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3、县卫健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4、县生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县发改部门负责供水价格的核定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
5、理的供水工程,指导群众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水价。6、县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7、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企业所收取水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8、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和植被实行有效监督管理。负责对水源点范围内森林植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中式供水或以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分散式
6、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和对个人投资的私营供水工程安全保障的监管指导。村委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包括个体户经营供水点)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群众入户安装工作的宣传、发动,并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供水支管整村入户安装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后,群众分散单户入户安装工作由各村镇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将单户入户安装情况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县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等工作。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出厂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5749-2006),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利、卫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第十条 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健主管部门确定,
8、县级卫健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卫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的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生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屯)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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