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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公路建设项目计财管理制度1.1施工合同管理1.1.1施工合同管理一般规定1.合同界定。施工合同是指下列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2.适用范围。凡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的评审、签订、盖章、报送、分包、归档、检查、评比和奖惩等管理事项,均适用本规定。3.禁止行为。局承揽的工程,严禁转包;禁止与自然人(包工头)、分公司、无资质的建筑队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禁止外部劳务队伍再次分包、层层分包、肢解分包。4.项目机构。凡
2、局中标的工程,均应设立冠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指挥部(经理部)。指挥部(经理部)的负责人、财务、技术、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应是与局属企业有人事、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的员工。局资质中标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设立权、印章刻制的权力属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1.监督部门。局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局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行监管职能。1.1.2施工合同评审1.评审种类。合同评审分为以下五种:(1)投标前评审,即购买标书后投标前对招标文件中商务、合同条款、技术要求、机械设备满足等方面的评审。(2)中标后评审,即中标后对招标人
3、提供的合同文本评审。(3)局指挥部(经理部)初审,即施工阶段局指挥部(经理部)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的初步评审。(4)单位终审,即各子(分)公司对施工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进行的最后评审。(5)过程评审,即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减原合同价款、拟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变更的合同进行评审。2.评审内容。对合同评审内容的基本要求是:投标前的评审主要侧重于对以下内容的了解、分析、测算、论证、评估、处理,然后做出投标或不投标的决策:(1)建设项目是否已通过立项和行政审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办理完毕,建设单位用地申请的办理和征地拆迁现状。(3)设计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图纸是否完备、出
4、齐。(4)工程是国家、政府,还是企业投资,资金来源有无保障。(5)有无软垫资(延期支付)硬垫资(带资承包)情形及比例。(6)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比例及周期长短;交款、扣款、抵款、罚款金额大小和事项多寡;迟延、拖欠支付工程款的处理方式是否公平,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长短;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质保金的利率利息处理等情况。(7)各种保函、现金保证金比例和数额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8)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相对公平,权利、义务、责任总体上是否失衡,违约责任条款风险大小,“日”违约金是否对等、公平。(9)各种可量化工程数据的测算、复核;包干费用的范围、工项是否低于成本。(10)质保期内缺陷责任的修
5、复范围和时间长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国内建筑市场惯例。(11)商业保险险种、办理主体、付费主体、受益人安排如何。(12)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较大、重要的不清楚、不明确、遗漏、歧义事项等问题,提出答疑的艺术处理的策划安排。(13)对应我方履约能力评估工期、质量、技术、资金、机械设备等方面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估。(14)合同重大风险的识别、描述、投标应对措施等。评审目的是:是否接受招标人要约邀请,决定投标。中标后的评审主要侧重于:(1)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2)了解招标人有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重点放在开标后标价有无实质性
6、变化或要求投标人再提供重大不利企业的“承诺”、“让利”等情况。(3)将我方“要约”投标时的合同文本与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比对,审核是否存在招标人通知中标后又另外添加义务、减少权利、加重责任、变更投标合同文本等对我方不利的情况。(4)审核合同谈判时双方已商定的新内容是否已写入合同中,有无遗漏、更改、增删等情形。(5)若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书中商务偏离表中的内容,要核对招标人是否将“偏离表”中的内容已写入施工合同中等。(6)合同条款中有无建设单位“今后出台的各种制度、文件自动成为施工总包合同条款”的不可控风险的约定。(7)是否提出合同谈判的要求及合同谈判问题的细化设计。(8)提出中标后发现的重大或
7、特别重大合同风险的处理方案。(9)对合同风险的提示告知。(10)其它有关合同事项的建议、意见的提出。评审目的是: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及不签订的处理方案拟定。对分包合同的初审和终审主要侧重于:(1)外部劳务队伍准入条件是否符合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证照、资质是否满足资格规定要求;(2)专业分包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建设单位的要求;(3)发包主体含经授权的局指挥部(经理部)是否有施工分包权;(4)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办理了证照和其它法律文件;(5)是否使用了局制订的最新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6)对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补充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7)合同价
8、款、单价、支付是否符合子(分)公司或局指挥部(经理部)的制度规定;(8)分包合同是否经过了合同初审、终审程序;(9)合同对方履约能力能否满足合同要求,是否已被列入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10)终审时,要对选择外部劳务队伍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经过局指挥部(经理部)集体研究拟定,合同价格、支付条件是否符合指挥部(经理部)或子(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等初审内容进行复核。评审目的是:初审拟定和终审决定是否批准签订分包合同。过程评审,主要侧重于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审核,要特别关注减少合同价时的合同依据是否充分、事实理由是否翔实,法律根据的有无。要认识到减少合同价款是一种与“退货”相类似的行为,要据情
9、测算我方是否存在实际经济损失。评审目的是:是否同意增减原合同价款。3.评审主体。合同评审的主体规定如下:投标前和中标后施工总包合同由投标人、中标人或局委托的子(分)公司负责进行合同评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执行下列规定:(1)局直接组建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指挥部(经理部),由其对分包合同进行初审和终审;局指挥部(经理部)设立了“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的,先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初审,再报局指挥部(经理部)进行终审,同时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还须将分包合同按各子(分)公司制度要求报其公司评审、备案。(2)局直接组建的非独立核算的指挥部(经理部),合同先由局指挥(经理部)或项目经理
10、部(项目分部)初审,然后报各自子(分)公司终评审。(3)局设立的指挥部(经理部),委托一个子(分)公司管理,且有两个以上子(分)公司参与施工的,合同初审由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负责,终审由各子(分)公司负责,初审合同需报指挥部(经理部)备案。(4)局设立的指挥部(经理部),由一个子(分)公司单独施工的,指挥部(经理部)先对合同进行初审,然后报该公司进行终审。4.过程评审。铁路工程、局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签订涉及变更原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由局指挥部(经理部)负责填制中铁四局合同审查表并进行合同初审,然后再由局工经部签署评审意见。1.委托评审。局授权委托子(
11、分)公司投标的,中标后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评审,由被委托的单位负责。局委托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对专业、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分包合同文本由被委托的单位负责保管、归档。6.风险提示。合同评审中,审查人员发现合同内容存在较大问题时,有权制作合同风险提示书;遇有重大、巨大合同风险的,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议。1.1.3施工总包合同管理1.盖章程序。施工总包合同签字、盖章程序如下:(1)申办人提交合同审查表、合同评审记录。(2)局市场营销部签署意见并盖章。(3)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减少原合同总价的,由局工经部签署意见并盖章。(4)局法律事务部签署意见并盖章。(5)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批(领
12、导不在时,由董监办或局办电话告知法事部办理意见,法事部做好记录)。(6)法事部根据领导批示或电话意见,据情决定是否盖章。(7)董监办或局办将局领导签补的合同审查表交法事部。(8)申办单位按规定报送施工总包承合同两份。(9)合同审查表、施工总包合同归档。2.审核时限。送审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三日内完成审核,情况紧急的特事特办。3.携章签订。局领导需携合同章赴异地签订合同的,按“局市场营销部写出报告法事部签署意见局领导签批移交合同章还章交合同注销印章在外记录”的程序办理。局委托投标的项目中标后,原则上合同要在局本部盖章;确需携章赴异地盖章时,申办程序比照前款流程办理,并由法律事务部派员携章同往,
13、合同双方盖章后收回合同文本。凡需赴异地签订合同的,一律携带局编号合同专用章。4.合同报送。自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上加盖“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子(分)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局法律事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管理部报送合同原件各一份;在特殊情况下,子(分)公司向法事部提供迟延报送合同原因说明书后,报送合同的时间可顺延两个月。1.合同归档。合同文本归档由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归档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评审表、合同审查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合同性文件、资料、图纸、图表、报表、签证、各种记录、施工日志、通知、报告、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等
14、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施工信息,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按局有关保管、整理、移交、归档工程档案的文件规定执行。6.档案所有权。局为承揽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而购得的、获得的、收到的、施工形成的全部与该项工程有关的文件、图纸、各类记录、声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类施工合同、其他民事合同、业主通知、各种施工记录等,其所有权归属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局承揽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与该工程有关各类文件、合同、工程质量记录等档案资料,除局有特别规定要上报移交的以外,其他工程文件局委托子(分)公司予以保管。1.1.4施工分包合同管理1.分包种类。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依
15、法只能进行一次。2.分包权利。分包权是由中标后的施工总包权派生出的权利。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要有分包权,局中标的工程,分包权属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授权的指挥部(经理部)。3.分包实施。施工分包合同统一由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指挥部(经理部)、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4.业主同意。除专业分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认可后才能签订专业分包合同。1.分包比例。国家有关部委对工程分包有比例规定的,分包的部分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比例要求。6.自主分包。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包单位享有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自主权,不需经建设
16、单位同意;但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的建筑企业劳务资质证书,且主要建筑材料应由我方供应,合同总价中不含机械使用费。7.合同文本。局中标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使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制订的最新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8.资格要求。签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前,要严格执行局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必须要求拟将签订合同的对方,提供以下法定证照和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建筑施工企业性质)。(2)相应类别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声明书。前款(1)至(5
17、)项证照要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提供企业在复印件空白处,写明“本证照(或证书)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文字,并加盖该单位红墨印章予以确认,由我方留存备查。9.合同洽谈权。分包合同的洽谈权,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行使。10.分包上报。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初审后,应将评审意见及合同上报各子(分)公司,由其公司进行最后评审。各公司按其制度规定的有最终批准权的人签署“同意签订”意见后,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项目经理部才能对外签订分包合同。11.特别规定。合同未经子(分)公司评审、子(分)公司领导批准前,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项目经理无权直接在合同上
18、署名签字,也不得同意他人在合同上加盖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印章,否则,是严重规避合同评审程序的越权行为。12.授权分包。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授权的指挥部(经理部)、指挥长(经理),在合同经过初审、单位终评审后(所附条件),授权其依法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上代表局签字、盖章的权力。局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指挥部(经理部),对合同评审后,有权对外签订与施工有关联性的其他合同;但无权签订担保、借款、投资合同或协议。13.不予授权。除施工分包合同外,局不授权冠局名称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和项目经理,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其它合同的
19、权力。如确需以局的名义对外签订非施工类合同,应专项申请,并经局批准后,才能对外签订合同。14.合同解除。专业分包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再次分包。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严格监管,认真核查,一旦发现再分包情形,要在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按分包合同约定条款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避免层层分包危害工程质量。1.1.5施工合同管理其他规定1.指定分包。根据2003年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等7部委公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和2004年建设部公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招标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遇有建设
20、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且无法避免时,在符合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准入制度的前提下,应采取竞争利企的方式确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2.风险转移。业主直接指定的分包商获得分包工程的,分包商应按施工总包合同中同等比例和方式,向我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用以转移指定分包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3.先签合同。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实行分包时,应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或不签合同就施工的情况发生,避免因合同价款不明,引发结算纠纷。4.履行监控。签订分包合同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对合同履行状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控、工程量增减等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责任
21、、经济利益、企业商誉等重要事项,应高度关注,即时跟踪,严加监控,合法处理。1.争议报告。因合同履行问题与外部劳务队伍发生争议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事态恶化,矛盾激化,被媒体曝光。协商不成,又解决不了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在24小时内先向子(分)公司书面报告,然后由子(分)公司再向局报告;特别紧急的事项,也可同时抄报。隐瞒不报或进行不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局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6.处理主体。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侵权争议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或其隶属的子(分)公司负责组织处理。7.责任承担。因分包合同、施工现场引发的各种合同债务、民事侵权、行政处罚等经
22、济法律责任,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或其隶属的子(分)公司承担。8.账号冻结。局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因施工行为引发的各类案件,造成局银行账号或局其它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账号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涉诉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及其隶属的子(分)公司,要立即积极主动予以解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被冻结的账号解封。9.拒绝签收。凡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指挥部(经理部),遇有法院、检察、公安、仲裁等机关或机构送达给“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含冠局指挥部(经理部)名义的各类法律文书,指挥部(经理部)及指挥长(经理)要以“受送达人错误”为理由,拒绝签收。10.禁止代签。局不授权指挥部(经理部)和指挥长
23、(经理)代为签收送达给“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各类法律文书的权力。11.留置处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将本应送达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的法律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即在局指挥部(经理部)拒绝签字的情况下,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放在局指挥部(经理部),置放在局指挥部(经理部)的,指挥部(经理部)应在24小时之内,先电话向局法律事务部报告,然后速将法律文书传真到局法事部,并书面简要说明情况。1.1.6合同管理奖惩规定1.奖惩制度。为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奖优罚劣,局对合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具体办法另定。2.责任追究。在具体奖惩制度制订前,局指挥部(经理部)及其指挥长(经理)有下列行为
24、之一,给企业声誉、资质、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1)未按局制度规定使用外部劳务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2)分包合同的对方,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证照、证书、法律文件,导致合同无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未执行规定的合同评审程序,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或项目经理违规私自同意签订分包合同的。(4)违反局的规定,盲目接受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导致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5)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监管不力,发生再次分包,层层分包,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不利影响的。(6)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法,引发诉讼,导致合同无效的
25、。(7)违反局的规定,隐瞒不报、报告不实或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负面影响扩大,使企业声誉受损的。(8)未经合同评审、授权委托,违规越权擅自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9)私刻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各类各型(包括圆形章、正方形章、长方形章等)印章的。(10)其它严重违反局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的种类、数额、程序,按局有关文件执行。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声明书、中铁四局合同审查表、合同风险提示书中铁四局施工合同盖章流程图表格样式详见中铁四法2007203号文件。1.1.7非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1.合同界定。非施工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26、指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所有其他民商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名合同或无名协议:买卖(含采购、转让行为),水、电、气、热力供应,租赁,借款,担保,居间,技术,承揽(含修理及小型基建项目及大修项目),服务,委托,旅游,劳动合同,具有给付性质的各类协议等。2.制度建设。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要重视非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2)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3)合同授权委托制度。(4)合同审查制度。(5)合同盖章管理制度。(6)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制度。各子
27、(分)公司已建立上述制度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3.部门职责。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工经部门或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对上述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项目财务部门对专项合同的付款、收款的依据性和计划性进行审查,合同主办部门对专项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同履行的能力,商品和服务的技术质量,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资力调查等内容负责。4.合同主体。上述合同签订原则上必须以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或各子(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确需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单独向局申请,专项审批。1.合同计划。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专项合同的主责部门要按照中铁四财200434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购置、
28、项目实施计划的立项和批准后,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严禁先签合同,后报计划。6.授权委托。在签订合同前,合同主责部门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在授权范围、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力。禁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原则上为项目正职领导,并坚持“一事一授权”制度,不实行概括性授权。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未经授权委托,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已经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也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已经授权的代理人未经受权人允许,无权转委托。7.证照审查。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29、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予以审核。8.合同起草。原则上要力争合同由我方起草或使用局、各子(分)公司的示范文本,并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在对方先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我方合同经办人必须对合同另一方送交的已盖章的合同,进行逐条核对,防止发生送交的合同,在盖章过程中,又被单方修改、增加、删除了内容。不得将我方已签字、盖章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交给对方或邮寄对方签字、盖章,防止对方作弊或以其他事由,拒绝、拖延交还我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造成被动。9.合同审查。合同审查的主责部门为项目财务部、工经部或专(兼)职合同管理员。专项合同没有上述两部门的联签,财
30、务部门有权拒绝对外付款;合同标的额大的,同时要将合同报子(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查,无公司的审查批复,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不得签订该合同。10.合同签订程序。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适合本项目的合同签订流程图,局不做统一要求,可参照局中铁四法2005435号文件关于专项合同管理的规定,但不得照搬照抄。涉及标的额大的合同,需要报各子(分)公司审批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必须按程序上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签订合同。11.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部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
31、意保存有关证据。当发现对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时,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或工经部门要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同时应当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领导和子(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保存与之相关的各种文字证据。12.纠纷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签订单位或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领导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重大、比较复杂的合同纠纷案,由公司授权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处理,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给予配合协助。13.管辖选择。在签订合同选择解决争议条款时,需经我方承诺合同才能成立的,应依法一律选择有管辖权的铁路运
32、输法院;需经对方承诺合同才能成立的,力争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仲裁,但仲裁和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1.2工期管理1.成立工期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的工期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工程进度控制,节点工期考核等工作。2.加强工期过程控制(1)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根据业主总工期和各节点工期目标要求,制订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制订年度、季度、月份、周计划;按既定计划进行资源配置,组织施工,以进行工期控制。(2)明确工期的关键线路和控制整体工期的重点难点工程,制订强有力的、有针对性的工期控制保证措
33、施,要用日计划保证周计划,用周计划保证月计划,用月计划保证节点工期,用节点工期保证总体工期。(3)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根据月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判断对总体计划的影响,在月计划严重滞后,进度控制点已经无法保证实现时,将查明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4)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根据业主总工期和各节点工期目标要求进行任务分解,制订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施工方案和机械、材料、劳力等资源配置,做到工期目标可控。3.工期的考核子(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对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工期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成立的工期考核小组,至少每月
34、对工期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罚。因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立即制订赶工措施,增加劳动力及资源投入,加快施工进度,力保工期可控。对工期严重滞后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及时将工期滞后情况及原因、制订的措施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子(分)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必要时成立工作组驻现场指挥,确保项目工期可控。4.工期变更管理因业主要求工期提前或由业主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及时向业主方办理工期变更签证,并按调整后的工期要求重新制订施工进度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按批复的进度计划实施工期控制。1.3财务管理1.3.1局指挥部(经
35、理部)财务管理1.项目财务机构和人员配备及工作分工的原则(1)局指挥部(经理部)设置财务机构,原则上配备二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其中一人担任负责人。(2)局指挥部(经理部)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由项目机构负责人按照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分工,交叉兼职。(3)局指挥部(经理部)财务人员工作分工经指挥长(经理)签署后报局财务部备案。2.项目财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企业,爱岗敬业;(2)无不良的历史记录(指尚未撤销的各种组织处分等);(3)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项目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及以
36、上的技术职称。其他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初级技术职称。3.财务政策(1)经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或验工计价单,下同)中的金额是局指挥部(经理部)的最终主营业务收入,局指挥部(经理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肢解该收入。(2)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按照铁路工程项目经济利益分配办法(中铁四财2009165号)规定,将主营业务收入在局与参与施工的子(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3)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及时足额收取动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4)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按一定比例向局逐月预缴资金,上缴比例由局财务部按局规定程序确定执行,最终根据指挥部(经理部
37、)季、年度利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5)局指挥部(经理部)有义务为参与项目施工的子(分)公司回流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资金回流比例、时点及实现途径,根据铁路工程项目经济利益分配办法(中铁四财2009165号)相关规定执行。4.内部融资政策(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于合同签订后和办理项目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之前,提交相关资料并完成在局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工作;局指挥部(经理部)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须按局有关规定,报局资金部批准后,在其施工所在地或营业地选择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2)局指挥部(经理部)不得向除业主外的局外部单位借入资金;不得向除局财务部、资金部外的局内部单位、机构、部门
38、借入资金;不得向自然人借入资金。(3)除正常的备用金和差旅费借支外,局指挥部(经理部)不得有出借资金的行为。(4)局指挥部(经理部)因业主工程款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按局有关规定向局资金部提出融资申请。资金占用费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进行确定。(5)局指挥部(经理部)在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无条件服从局资金部的集中划拨存储;遇工程项目业主干预时,局指挥部(经理部)应积极与之沟通,努力保证资金部对资金的自由调度,资金部确保指挥部(经理部)在局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账户存量资金的正常使用。1.会计政策(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局的有关规定、办
39、法等核算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2)局指挥部(经理部)必须执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局指挥部(经理部)执行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原则由项目财务机构按照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3)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按照局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1.3.2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财务管理1.会计机构、人员管理(1)财务主管未经子(分)公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2)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推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和会计工作依法移交制度,严格遵守会计人员从业规范。2.会计基础工作管理(1)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铁道部财务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财
40、会199752号)及局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基础工作。(2)货币资金严格执行授权批准制度,票据及有关印章按规定保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常规化。(3)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设置、启用、登记符合规定,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遵守会计核算原则。(4)原始会计记录、会计电算化数据,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统一、规范,更改符合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报及时,并确保会计数据安全。(5)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局及子(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项目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在项目竣工交验后,移交子(分)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3.资金管理(1)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回笼,及
41、时办理工程项目的资金收取、结算、清算业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2)资金开支范围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服从公司统一调配,资金支付必须有授权审批手续,并贯彻党政联签制度,不得向外出借和提供担保等。(3)按时上交子(分)公司上级管理费及其他应上交款项。4.资产管理(1)严格执行局及子(分)公司制订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每年最少清查二次(年中和年末),确保账实相符。1.收入、成本管理(1)严格按照责任成本管理要求,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2)严格执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按规定划分核算项目,正确归集、核算各项成本费用。(3)建立健全物资结算、劳务结算、验工计
42、价、责任成本、间接费用、单项工程成本等管理台账。1.4验工计价管理1.4.1外部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局指挥部(经理部)应严格按照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对外办理验工计价,局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对外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监理单位确认的计价工程数量,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国家、铁道部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文件。(8)建设单位批准的末次清算结果。2.对外验工计价的原则
43、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于每(季)年度末根据合同约定对现场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编制验工计价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局指挥部(经理部)收入的依据。(2)局指挥部(经理部)应严格按照形象进度进行计价,禁止超前或滞后计价。特殊情况,确需超前或滞后计价的,局指挥部(经理部)在上报计价资料时,必须如实说明超前或滞后计价的原因、工程内容和价值。(3)在工程项目初验后,正式验收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末次验工计价。(4)验工计价应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并经监理单
44、位签认。(5)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6)每期验工计价时,必须按照铁道部和建设单位颁布的政策性调差文件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完成工作量的各项政策性调差,并及时验工计价。(7)联合体(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验工计价应严格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范围和合同价款分劈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进行验工计价。(8)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3.外部验工计价资料报送要求(1)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季、本年、开累数量和计价金额。(2)季(年)度验工计价应在建设单位批复后一周内,将建设
45、单位批复的书面计价资料原件一份(包括电子版)报送局工经部。1.4.2内部验工计价内部季(年)度验工计价由参建单位编制、末次清算由局指挥部(经理部)负责组织编制,经指挥长(经理)审核后,报局工经部审批。1.内部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局批准下达的内部合同价款分劈文件(合同价款分劈未下达的,前期可按合同清单单价扣除一定比例后进行内部计价,待合同价款分劈下达后再进行调整)。(2)建设单位批复的当期对外验工计价报表。(3)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质量合格的当期工程数量。(4)局审批的内部末次清算资料。2.内部验工计价原则局指挥部(经理部)在办理内部计价时,应按对外验工计价收入扣除局“经济分配”政策规定需上缴
46、局费用后,作为参建单位的验工计价收入。(1)内部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工程数量必须与形象进度相符,做到不超计、不漏计。(2)合同内费用应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合同价款分劈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进行验工计价;合同外费用(含变更索赔、政策性调差等)应在建设单位审批的验工计价范围内,根据局指挥部(经理部)分劈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进行验工计价,在编制验工计价报表时单独计列,与合同内费用汇总后,一并报局工经部审批。(3)每期内外验工计价数量和金额应保持一致,无特殊情况,局指挥部(经理部)不得出现大量待分配费用。(4)建设单位没有同意办理验工计价的项目和费用(如变更索赔、材料差价等),局指挥部(经理部)
47、不得提前给内部参建单位和联合体(专业分包)其他单位进行验工计价。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3)超出施工图或未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8)超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予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费用。(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4.内部计价资料上报要求(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于建设单位批准验工计价一周内,将内部季(年)度计价报表和相关说明报局工经部审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内部计价报表格式见中铁四局集团直管代管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分劈与计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工经2009114号)。(2)合同价款分劈以内的验工计价应严格按照合同章节划分和内部合同价款分劈工程量清单的规定编制计价报表。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按中铁四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铁四工经2009191号)执行。1.5成本核算管理1.责任成本核算原则(1)工程项目独立核算的原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