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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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投入,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特设立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区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四条 贴息对象。包括区内(注册地和农业基地均在本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三社”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好、规模经营适度、示范作用明显、乡
2、村振兴“三百”片区、在农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三社”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示范场(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五条 贴息条件。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用地合法,环保达到相关标准;从事农业生产和以本区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加工、流通;贷款到期按合同归还并结清本息;征信记录良好;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农业企业20万元及以上、农民专业作社10万元及以上、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1.5万元及以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申报贴息资金。第六条 贴息内容。下列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申报贴息资金: (一)农业种植、
3、养殖业和种苗(种子)等生产贷款;(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贷款(不含征租土地贷款和建固定性、营业性设施贷款);(三)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四)农业相关生产与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具体贴息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第七条 贴息资金评定程序。(一)公开申报。申报主体根据印发的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一)、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二)、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主体贷款情况审核表(附表三),同时附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等材料。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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