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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家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庄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镇政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
2、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镇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 镇政府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第七条 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市司法局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八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一定的工作前瞻性配好配足音像执法设备。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九条 镇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十条 镇政府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视频监控系统不免
4、除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书面记录的义务。第十一条 镇政府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镇政府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第十二条 镇政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三条 行政
5、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需要按规定抽样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
6、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六条 镇政府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镇政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7、,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等。第十八条 镇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九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要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语言要简明准确。第二十条 镇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文书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
8、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镇政府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镇政府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
9、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
10、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镇政府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 执
11、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镇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第二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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