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标准化建设一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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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标准化建设一般规定1.1 工地建设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塌方、泥石流、水淹等地质灾害区域,与高压电线、爆破区保持安全距离,并满足交通、水电、通讯条件。1.2 工地建设的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宜在合同段路线附近(1Km行车距离范围内)自行选址并独立建设,监理驻地用房可采取租用或自建方式,驻地用房每层净高不小于2.6m。租用的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自建用房至少为装配式活动板房(以下简称活动板房),活动板房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两层,屋顶宜采用“人字型”。1.3 驻地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应合理规划,分区设置。区内场地及主要道
2、路应整平、硬化;区内排水设施应完善,环境应保持整洁,绿化面积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0%。1.4 驻地办公室、会议室、餐厅、档案室等处应配置功率适当的空调设备及节能灯具,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1.5 驻地办公条件应满足办公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要的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具备网络通信条件。1.6 驻地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水(潮)、防高温、防盗、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等条件要求。1.7 驻地生活饮用水宜使用自来水。如自找饮水源,应委托专门机构对水源进行化验鉴定,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能使用。1.8 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等施工
3、营地(以下统称 “场站”)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规定:a)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部进行各场站的选址规划,编写建设方案,绘制平面布置图,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进行场站建设,并报项目办备案。b)场站应采取砖砌围墙或通透式围栏封闭管理,围墙高度不小于2m。c)各场站建设设计中,应合理划分功能区、规划场站内运输周转通道,保证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分离。用于施工的各项临时设施、材料加工厂及混凝土拌和站等,均宜远离居民区且宜处于下风区,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防噪措施。d)场站内电线采用穿管地线布设或架空穿越,采用穿管地线布设的埋地深度不小于0.5m;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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