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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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玉林市气象局办公室是玉林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在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及所属各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玉林市气象局所属各县气象局根据
2、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我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第六条 玉林市气象局办公室作为玉林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六)监督考核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主
3、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条 当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我局职责范围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我局要及时发现并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 我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我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七)我局招标采购信息;(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我局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我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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