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防控新冠肺炎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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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防控新冠肺炎(2)行为人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以及有无殴打、侮辱、虐待、捆绑、使用械具 等情节。 13 【侮辱罪】 【诽谤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 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贬损他人名誉 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实施本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29 罪行为,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 家利益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诉
2、案件程序审理。 14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严重妨害 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护器具、医疗设备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在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审理该类案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 行为人是否属于无事生非、 借故生非, 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妨害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情节 恶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3、乱的后果。 行为人寻衅滋事, 推搡、 撕扯医务人员或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 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 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违规停放尸体、 私设灵堂, 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 置传染病患者尸体,严重影响医疗、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危害公 共安全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 隔离点等场所社会秩序, 致使医疗、 疫情防控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
4、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聚众扰乱医疗卫生 机构等场所社会秩序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生产、经营及医疗、疫情防控等工 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16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 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 行为人是否带头或积极参加哄抢行为; (2)行为人所哄抢物资的价值,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哄抢物资数额虽未达 到三千元,
5、但造成延误治疗等严重后果的,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 者、 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 法行医; (2)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造成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三)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三)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 伪劣的
6、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0 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 用器材罪定
7、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生产、销售的疫情防控产品、物资是 否属于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 (2)涉案物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对涉案物品是否为伪劣 产品、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货物价值存在争议的, 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3)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系伪劣商品,主要 审查进货渠道、价格、销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4)涉案产品是否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经防治、防护用品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
8、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 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治、防护用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 相同; (2)使用行为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3)行为人的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对 于涉案防治、防护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根据案件客观情况酌情从轻处 罚。 20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
9、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上 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 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等相关国家规定; (2)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上当受骗人数及损失数额,行为 人是否曾因虚假广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以及是否有虚假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 身伤残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假药、劣药 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行为, 或者
10、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提供广告 宣传帮助行为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21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 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个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1 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规定; (2)涉案产品的真伪、 质量、进货渠道、购销价格以及政府限价、指导价及市场一般行情; (3
11、)非法经营数额和违 法所得数额。因生产、销售成本大幅度上涨导致定价过高的,可不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行为。 22 【竞合的适用】上述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假冒 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四)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 2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与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而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
12、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精准、恰当处置。行为人编造、散布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 并非完全捏造,其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得 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恐怖信息 内容是否虚假; (2)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
13、编造、传播; (3)行 为人的行为有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 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者未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 信息大量传播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
14、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未履行; (2) 行为人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 正;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五)依法从严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五)依法从严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2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5、分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2 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 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捕猎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 (2)捕 猎方式、捕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迁徙、栖息、繁殖的危害,特别是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人民 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 除对直接实施猎捕的行为人依法惩处外, 要依法追究故意贩卖、 运输、 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人的刑
16、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 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对明知他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长期性、经常性多次向他人收购被猎捕野生动物的收购者,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共犯论处,同 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对以食用为最终目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非法捕猎、运输、加工、销售
17、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和非法购买、 销售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 依法 从重处罚。 (六)依法严惩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六)依法严惩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26 【诈骗罪】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 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主观故意,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货源、是否具备供货能力、所获财物的实际用途 等; (2)诈骗是否同时存在既遂
18、和未遂的情形。 对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或者骗取救济、医疗专项款物,数额接近六千元、六万元、 五十万元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或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利用通讯工具、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的,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规定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27 【污染环境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 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 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19、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随意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 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污染环境; (3)行为人是否有 严重污染环境的故意。对此,应根据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知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3 程度以及污染方式、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28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 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
20、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 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 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涉案款物是否为特定款物。同时,严格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 定定罪量刑的标准。 29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 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 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控疫情相关工作职责; (3)
22、 渎职行为与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0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 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 行为人是否属于从事实验、 保藏、 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是否对新型冠状病毒毒种具有管理权限; (2)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 且后果严重。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 人员重伤、死亡以及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后
23、果严重。 四、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1 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严格控制对妨害疫情 防控相关犯罪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被告人,符 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加大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刑处罚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 罪违法所得, 坚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 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 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职业禁止。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4 32综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实,定罪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数额、对象、损害后 果等一般情节, 也要考虑犯罪发生的特殊时期、 地点以及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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