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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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精品文档.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
2、,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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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 法系 大陆法系 不同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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