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开证行以寄单行表提不符点为由拒付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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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国际贸易】开证行以寄单行表提不符点为由拒付案【精品文档】第 6 页开证行以寄单行表提不符点为由拒付案基本案情 开证行应申请人开出一份即期可转让自由议付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给收益人。因信用证中同时存在 “FREE ON BOARD PLANE” 和 “FREIGHT PREPAID” 条款的问题,通知行要求开证行加以澄清。开证行于是应申请人要求将 “FREIGHT PREPAID” 改为 “FREIGHT TO COLLECT”, 并向通知行发出修改电。 收益人向寄单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寄单行发现单据上显示的仍然是信用证修改前的“FREIGHT PREPAI
2、D”条款,认为构成不符点,但在寄往开证行的面函上注明“DUE TO DISCREPANCY(IES) IDENTLFIED DOCUMENTS ARE FOR WARDED ON A ACCEPTANCE BASIS UNDER PROTECTION OF UCP500 ARTICLE(F),PLEASE CONTACT APPLICANT FOR ACCEPTNCE。DISCREPANCE:AIR WAY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IN LIEU OF FREIGHT TO COLLECT”。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上述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而收益人以未接受信用证修改
3、为由,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收益人对开证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证行败诉。 实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寄单行在面函中表提的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 1. 收益人未声明接受或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但提交了与修改前的信用证相一致的单据,应认定单证相符,不能以此为由提出拒付。 UCP500第9条DIII款规定:“在收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收益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UCP500只规定如果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一致,就认为收益人以接受修改;至于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不一致时,是否可认为收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呢?UCP500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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