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简报(第2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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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制简报(第2期).精品文档.*有限公司法制宣传简报2016年第2期(总第14期)法律事务部 2016年2月25日【本期主题】微信红包引发的五大法律问题自2014年春节“一包走红”后,每逢节日发微信红包已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节日活动和文化现象,微信红包的收发数量也在一路飙升。“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1.警惕“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
2、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依
3、法予以规制。2“微信红包”资金和利息应如何归属?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4、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利息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时间所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有关部门建议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
5、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3“微信红包”涉及用户信息安全“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微信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
6、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微信红包”涉税问题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
7、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5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对创新导致的失误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它同样具有信息
8、不对称、交易成本、合规性、风险性、外部性、公共性、监管谨慎性等基本的金融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是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首先应当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其次才是以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需求。若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那会背离金融创新的基本准则。特别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均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
9、在的金融法律风险,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新法速递】 2016年2月新规盘点2016年2月开始,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禁打“学区房”旗号2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等房地产广告,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承诺,以及“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在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
10、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作出规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以下三点需要关注:对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方面进行了规范,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结婚登记声明一致;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增加了询问笔录程序;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11、婚姻登记证的,登记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否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最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同时要求婚姻登记处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等,改变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现状。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高度重视信用风险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货币基金投资范围、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对货币基金的流
12、动性管理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鼓励货币基金创新发展等。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 月嫂有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和家政服务机构划分进行了规范与界定,以上两项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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