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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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2.1 一般要求22.2 规划52.3 杂散电流防护6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72.5 应急设施83 限界94 车辆1341 一般规定1342 车体及内装1343 牵引和制动1344 车载设备和设施1445 安全与应急155 土建工程1751 一般规定1752 线路工程1753 轨道与路基工程1854 车站建筑1955 结构工程205. 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216 机电设备系统2361 供电系统2362 通信系统2463 信号系统25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765 给水、排水系统29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3067
2、综合监控系统3168 自动售检票系统32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32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336. 11乘客信息系统346. 12 公共安全设施347 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367.1 建筑防火367.2 消防设施36附:起草说明391 总 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非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国家对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必须严格遵守。1.0.4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
3、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5 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6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时,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研和预可研、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要求2.1.1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以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使用。2.1.2 城市轨道交通钢
4、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 正线运营线路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 为实现客流、服务水平和效率目标,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和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并确定编组。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并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远期系统设计运能(对/h)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且
5、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符合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2 当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速度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4列车通过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或其他特殊地段应规定限速。5列车故障或事故状态下,在正线上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大于30km/h35km/h。2.1.7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的视觉障碍,必须设置地面边界防护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2.1.8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
6、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设计。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2.1.11 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接触到的设备,其所有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和有漏电保护措施。2.1.12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内部空气环境、照度、室内环境污染物等进行控制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消防安全能力,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
7、援的条件。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网络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2.1.17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应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设计。2.1.18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应采取稳妥可靠的通过人员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人口稠密区域项目施工时应根据安全、环保与防灾要求设置施工
8、围蔽、降噪、防火与疏散等措施。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满足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保护要求。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对工程风险的警情必须及时报送和处置。2.1.21 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测方案: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4轨道交通过河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2
9、.1.22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1新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者打井。3挖沙、疏浚河道。4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的活动。2.1.2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公共安全保护区,以及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禁入区域及防范设施。公共安全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防。 2.1.24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2.1.25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1 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2 验收合格。2.1.26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护,确
10、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2.1.27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1.28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设计、技术环境变化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29 轨道交通项目应明确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及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结合等相关要求,且车站出入口路段应能满足客流出入和道路功能要求。2.1.30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协调与其他线路的关系,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2.1.31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2.2 规划2.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
11、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本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远期和远景年的规划范围,并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为运输能力设计的弹性余量分析。2.2.3 选择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2.5万人次/h;选择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1万人次/h。2.2.4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2.2.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集约型公共
12、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 其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新建及改扩建车站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车位或设施。2.2.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2.2.7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应满足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求。2.2.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统筹规划市域轨道线网,提出远景线网框架方案。2.2.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根据建设和运营的要求,确定规划线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规划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区,明确主变电所和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用地控制要求。2.2.10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
13、、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它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2.2.11 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入城市电力设施规划。2.2.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并应与服务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发车首站不应出现乘客满载率超过70%的列车。2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3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客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和设施不得超出规划用地及范围。2.2.13 系统制式选择应综合分析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互连互通、
14、资源共享等要素,高峰小时最大断面车厢站席密度不大于6人/m2。2.2.1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300m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车站统筹规划。2.2.15 线路区间、车站、出入口、风亭、车辆基地和其它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定控制范围。2.3 杂散电流防护2.3.1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作为回流导体的系统工程,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2.3.2 杂散电流防护应列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性比较论证与评估。2.3.
15、3 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得影响、减小和降低杂散电流防护的措施的性能及要求。2.3.4 走行轨回流网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及大地保持绝缘,应采取措施限制杂散电流向轨道交通外部扩散。2.3.5 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于0.01/km。2.3.6 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小于0.5V。2 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平均值应取0.1V,或1小时内10%峰值的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
16、平均值应取0.2V。3 防护措施应确保沿线结构钢筋处于1.5V0.5V保护电位的范围内。2.3.7 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得直接接触地下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2.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城市与区域环境保护、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 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选确定节能环保的系统制式、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2.4.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对各功能用地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主变电所、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的线网共享方案。2.4.3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进行线位选择
17、、敷设方式、客流、地质、地形条件的综合优化节能设计。2.4.4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降低、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对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和规避措施。2.4.5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合理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2.4.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4.7 机电设备应选用紧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2.4.8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采取防治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空间、位置和工程措施
18、。2.4.9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2.4.10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耗(度/车公里)和乘客人公里能耗(度/人公里)。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亿元)能耗指标。2.4.11 车辆基地与停车场含油废水必须进行厂区内污水处理,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2.5 应急设施2.5.1 城市轨道交通应针对国家对制定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设施疏散通道安排,包括,规定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专
19、用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等物质环境和条件。2.5.2 城市轨道交通机构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2.5.3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设施应具备下列功能或能力:1应急情况下的乘客安全滞留空间和疏散能力,区间线路轨道中心或道岔区旁侧乘客紧急疏散通道或安全滞留的空间。2出入口改为疏散方式(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3 应急疏散场地、疏散通道、疏散指挥岗位位置;4通讯指挥系统和事件响应机构通信5疏散信息、救援标志、疏散照明设置;6面向社会的授权信息发布和媒体协调响应。3 限界3.0.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
20、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3.0.2 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得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列车(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列车(车辆)与列车(车辆)、列车(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3.0.3 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含施工误差的断面尺寸不得侵入建筑限界。3.0.4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符合表3.0.4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的规定。表3.0.4 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 速度等级车辆类型100km/h及以下120km/h140km/h 160km/h密闭性车体/小于0.35小于0.29 非密闭性
21、车体不大于0.5不大于0.4不大于0.27/3.0.5 城市轨道交通当非顶部授电并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上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1规定;当车辆存在低于运行面以下部分时,且无安装设备,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2规定:表3.0.5-1 建筑限界上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车型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市域快轨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最小安全间隙200mm300mm200mm表3.0.5-2 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类别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市域快轨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最小安全间隙/
22、100mm100mm100mm3.0.6 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双线区间,当两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6规定:表3.0.6 两线无建(构)筑物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类别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市域快轨140km/h160km/h安全间隙100mm150mm200mm2 对单线地下区间,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市域快轨不应小于2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3对高架区间,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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