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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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
2、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第三条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第四条 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第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
3、人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的原则。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网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申请查询的,该部门应当告知其到相应部门查询。 第九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
4、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一、因诉讼、仲裁确需鉴定涉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授权的司法鉴定部门在查询部门指定的场地对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进行鉴定;二、查询部门认为确有需求和必要调取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附件1)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查询申请书应包括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等内容。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权利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与不动产登记资料
5、中留存的材料明显不一致,还应当提交关联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提交已公证过的委托书,可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附件2)。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应在委托人查询权限范围内,并由授权委托书确定。第十四条 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
6、人民法院调查令;人民法院调查令应当在有效期内,查询范围应与调查令一致。第十五条 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部门核实申请查询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的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申请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附件3)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部门应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向申请查询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附件4),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专用章。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在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专用章。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查询部门不予查询,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附件5)
7、,同时申请查询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取结果:一、申请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查询告知书应一式两份,查询部门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由申请查询人和查询部门分别留存,查询部门留存申请资料复印件后,应将资料原件退回申请查询人。第十七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查询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严格履行查询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查询部门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附件6),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申请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
8、、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权人可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抵押权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三、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四、地役权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地役权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登记证书,可查询、复制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第二十条
9、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资料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 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
10、代管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有关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有效文书;二、监护人应提交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等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第二十三条 查询部门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复制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
11、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构成利害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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