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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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立规目的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件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
2、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
3、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五条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第六条办理流程 举报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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