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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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讲义【精品文档】第 50 页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讲义一、目录(一)流贷的现状(二)解读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三)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四)对基层社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和要求。(五)对流贷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一)流贷的现状1、流贷目前存在的问题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实。(1)企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2)信贷员的调查过程不踏实。(3)信用社主任贷时审查不严实。(4)贷后检查不务实。2、流贷管理办法出台对我们的影响(1)协议承诺(2)尽职调查。(3)流动资金的测算参考。(4)贷款发放与支
2、付。(二)解读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解读:制定该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
3、务,应遵守本办法。 解读:该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解读: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解读:明确流贷操作的全流程。制定依据:
4、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与原制度对比(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如未特殊注明,下同):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到期处理修改情况:突出了合同签订环节,增加了贷款支付环节。修改原因:“三办法一指引”的七大要义中的“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罚则约束”原则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贷款支付是落实“实贷实付”原则的具体表现。第五条 信用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解读: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
5、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
6、的担保。(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解读: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原制度对比: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或已制定并经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付息计划。3.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5
7、.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8.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9.借款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应参加财产保险。修改情况:增加了“第六条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制定依据: 流贷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
8、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解读: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与原制度对比:在授信范围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修改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制定依
9、据:流贷办法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修改原因:授信额度并不等于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第八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1、临时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
10、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解读:按期限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分类,也是与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相配套。与原制度对比: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修改情况: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最长可达三年。制定依
11、据:流贷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以控制12月的最长期限,但
12、我们现在面临一部分企业,往往是一些新兴的、处于上升阶段的企业,怎么办?举例:一个企业在经开区买地20万元/亩*50亩=1000万元,建厂房800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640万元,总投资1640万元,贷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第九条 限额控制。信用社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解读:与原制度对比(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的授信实行总量控制,从集团公司和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额度两条线控制风险,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对直接经营业务的集团公司本部授信的,按照集团公
13、司本部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对集团公司内某一个或几个法人客户单独授信的,分别按照各法人客户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对只承担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本部不得给予授信。(二)对集团公司整体授信的,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实际使用信用的各个法人客户的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核定授信额度,汇总后形成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公司整体授信后将额度分配给下属法人实体使用的,各法人实体分配的额度不得超过按本条第一款核定的额度。修改情况:新增“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
14、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具体解释:风险限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整体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反映整个机构组合层面风险,针对具体区域、行业、贷款品种及客户等设定的风险总量控制上限,是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所愿意承担的最大风险限额。目前确定限额的主要依靠专家判断方法,限额也主要使用信贷余额的形式,即规定全行信贷总额、某个组合的信贷余额或增量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例如:银监会“三个高于” 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均高于上年。省联社“两个不低于”全年贷款增速不低于15%,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
15、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第十条 贷款用途。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解读: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解读: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
16、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解读:要求各法人社制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的具体流程,以及将每一环节都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制定考核机制。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受理机
17、构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18、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3、税务登记证及最新年检证明。4、验资报告。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6、公司章程。7、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8、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本社的开户证明。9、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10、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11、借款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或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2、有关交易合同、协议。13、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14、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15、诚信承诺书。16、其它有关资料。(二)借款人申请贷款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单位除按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
19、、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2、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3、其它有关资料。解读:对借款人申请流贷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明确。修改情况:增加了“诚信承诺书”制定依据:流贷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修改原因: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后续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是“诚信申贷”原则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贷款社应安排至少2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尽职调
20、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二)做好沟通,与借款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三)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四)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媒体、关联方、交易对手等调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五)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基
21、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领导者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资信状况等。(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现有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情况。(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借款人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
22、六)借款人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形式,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往来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的,应调查集团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担保情况。担保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解读:对贷款调查程序以及尽职调查的内容进行规定。原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不准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修改情况:流贷管理办法中不做强制性规定制定依据
23、:流贷办法第十三条“(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信用社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明确具体部门、具体岗位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审查的基本内容:(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物)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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