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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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8 页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机制,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委办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
2、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第四条(补偿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等。第五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代偿损失补偿第六条(业务界定) 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包括担保机构为国家政策规定扶持的和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我市中小企
3、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第七条(代偿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实际代偿损失 =(担保责任额 - 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 反担保物变现额第八条(补偿条件) 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补偿条件:1、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50%以上;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3、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成财
4、外200552号)有关精神,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4、已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代偿其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担保损失。第九条(补偿标准) 对担保机构当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其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 风险控制奖励第十条(奖励条件) 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奖励条件:1、按照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成企47号)确认的示范担保机构;2、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3、当年未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或代偿损失不超过年末担保中小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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