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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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精品文档】第 8 页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会计在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在所辖信用社内择优选聘人员,并委派担任主管会计的制度。委派的主管会计享受被委派信用社副职级待遇,
2、接受县级联社及被委派信用社的双重领导(以县级联社管理为主),对县级联社和被委派信用社双重负责。第三条 主管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级联社财务和人事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做好对委派主管会计的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第四条 县级联社要帮助委派主管会计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信用社要为委派主管会计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并相信和支持其工作;委派主管会计要切实负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聘用第五条 委派主管会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2周岁的正式
3、职工。(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参加会计部门组织的主管会计上岗培训,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第六条 委派主管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一)理论知识:熟悉和掌握会计、结算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基本技能:掌握基本业务技能与实务操作,熟悉农村信用社柜面会计核算系统、相关系统及业务操作流程。(三)业务能力:熟知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业务核算方法,能认真贯彻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具备妥善处理日常业务及实际问题的能力。(
4、四)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及时地向被委派信用社负责人及县级联社如实反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改进。第七条 委派主管会计的选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原则。第三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职责与权利第八条 委派主管会计的岗位职责:(一)组织被委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柜面营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级联社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二)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实施监督,并根据各阶段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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