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社中某信用社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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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社中某信用社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13 页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开展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
2、发放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品种。“惠企通”业务,采用担保或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由借款企业或第三人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具备较强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具体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第三条 “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 “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以借款企业业主个人、家庭或其他第三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
3、,且不属于处分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二)以借款企业或第三人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第五条 “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有效的银行存款凭单;(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第六条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定有效担保的同时
4、,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书面承诺。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七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在内。第八条 贷款用途“惠企通”业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及购置设备等。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九条 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惠企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对不同行业
5、、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具体由贷款农村信用社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第三章 贷款条件第十二条 “惠企通”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且年检合格;(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七)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
6、账户。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一)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二)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条件;(三)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贷款抵(质)押率农村信用社可综合考虑抵(质)押物性质、贷款金额、抵(质)押人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抵(质)押贷款率和折扣率。其中,抵押贷款率应不高于70,质押贷款率应不高于90。抵(质)押贷款率贷款本息金额/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折扣率)第四章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划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
7、情况,“惠企通”业务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跨国公司、集团客户、金融类客户外,符合贷款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业务后,对借款企业的标准进行认定,按信贷权限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调整,且连续两年超过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规定标准的,由经办信贷人员填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调整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后,调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名录。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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