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计算机安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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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5 页信用社(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有关计算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应用开发与推广”的“四统一”原则。 第三条 会计应用软件一般由联社统一下发,信用社不得进行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第四条 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计算机开销户、冲账、删账、调整利率、调整利息积数、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需根据上级联社或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处理
2、业务时根据系统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第五条 电子记账的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操作,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各项业务系统须实时处理。各电脑营业网点,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第六条 对计算机工作人员的要求及其权限:1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端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系统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经信用社审查报联社批准后方可上岗。2计算机工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1 )系统管理人员(指联社财会电脑部门和信用社专职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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