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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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精品文档】第 9 页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稽核工作是信用社依法经营、依法治社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社、从严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稽核工作,发现、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提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第三条 信用社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稽核工作实行信用社主任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稽核部门的指导,稽核部门对联社理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稽核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国家
2、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二章 稽核部门和人员第五条 联社设置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干部,负责全区信用社稽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信用社应按其营业机构数量、业务量等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各项业务经营进行稽核辅导。第七条 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诚实、公正、廉洁的道德品质,一定的工作经验,比较熟悉信用社的各项业务。第八条 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稽核人员应当回避。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章 稽核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联社及信用社的业务经
3、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一)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局或上级联社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具体落实的情况;(三)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四)开展对重要业务部门、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五)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帮助被稽核单位正确处理国家、信用社和社员的利益关系;(六)检查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情况;(七)帮助和辅导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技术,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八)其他应稽
4、核的事项。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稽核工作,对稽核中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当及时、真实地向联社领导报送稽核报告。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根据需要召开座谈或汇报会议,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协助稽核部门工作,如实向稽核部门反映情况。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照本联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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