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绵高速公路复线征地拆迁框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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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框架协议( 段)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征地、足额补偿、据实支付”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以下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一、总体原则乙方是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乙方必须依据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被征地拆迁对象合法
2、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控制投资成本,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甲方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并负责落实征地拆迁的相关费用。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的完成成绵高速公路复线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乙方成立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 高速公路项目成都市境内( 段)的征地拆迁等工作。三、征地拆迁范围及数量1、征收土地的范围是指依法批准的建设性永久用地(含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包括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国有土地等。2、征收土地的数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
3、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征地红线图,并经勘测定界确定的征地界(征地红线)实施,具体征地数量以实际的征地面积为准。3、拆迁房屋及构筑物的范围是指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及受本项目影响涉及的征地红线外的经双方现场踏勘后确认无法居住的房屋或对其安全使用等有影响的构筑物。四、征地拆迁补偿费1、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费用,暂按 万元/亩先行预付,按政策标准具实确定该部份最终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细则。2、房屋安置及人员社保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3、总费用:实际发
4、生的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与后期双方确定的房屋安置、社保费用之和。除去先期预付款差额部门按后期补充协议约定落实和支付。4、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 元/亩包干计算。5、受本项目影响涉及的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房屋的拆迁在建设期间按川府函200888号文件标准执行;建设期满,经甲、乙、双方及户主现场踏勘并确认为无法耕种或使用后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甲方支付费用。6、若本协议执行的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则按新政策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五、税费缴纳原则 高速公路复线成都市境内( 段)的征地拆迁需要缴纳的国家和地方税费由甲方支付。六、其他费用1、征收土地的测绘、规划、报件、公证、评估等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
5、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支付。2、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国土部门批准或备案。补偿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进行补偿,费用由工程所在标段的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年限支付租地费用,该费用支付给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者。3、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用地预收复垦费 元/亩,施工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给乙方,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关部门拟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如达不到复耕标准的纳入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七、双方职责(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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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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