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业协会风险互助金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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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养鸡业协会风险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11 页养鸡业协会风险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为通过风险互助形式组织我县从事养鸡业的农民互助抗灾,建立灾害补偿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养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互助保险的宗旨是对遭受灾害无力恢复再生产的养殖户给予互助扶持,从而稳定他们的生活,并使其能够恢复养殖生产。肉鸡饲养风险互助是养鸡业协会会员互助共济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
2、险事业。协会聘请保险经纪机构参与风险互助事业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协会的风险互助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的监管。第三条 风险互助事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多渠道筹集专项风险互助金,补助农民、保障生产、安定生活,防止农民因灾返贫。第四条 风险互助的原则:一、坚持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二、坚持互助自愿和民主管理原则;三、坚持政府、企业、农民多渠道筹集风险互助金的原则;四、坚持保成本的生产保障原则;五、坚持统一政策、实事求是、稳健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逐步开展的风险互助范围:一、肉鸡饲养风险互助;二、相关财产设施风险互助;三、防灾防损工作。第六条 风险互助事业实行统一标
3、准、集中管理、独立核算与分账理赔相结合的方式,与协会建立内部同舟共济的共保关系。第七条 风险互助事业实行有灾补偿、节余积累、逐步壮大风险互助基金,以备大灾的财务管理制度。理赔核险各分部以及中介合作组织,根据本办法与协会签订共保协议,并按协议进行风险互助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风险互助金管委会由会员代表、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企业、政府和保险经纪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第九条 风险互助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风险互助制度;审议通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风险互助金的筹集、赔付、管理和运用等;审议风险互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第
4、十条 经市民政局批准,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是风险互助事业的民主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互助金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风险互助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下设理赔理事会,理赔理事会由互助会员及企业代表组成。互助金管委会和下设理赔理事会的会议,都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议案或决议都应有出席人数过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互助金管委会行政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理赔业务部(分为一部、二部)。 第三章 会员第十二条 凡参加风险互助的农民、养殖场、合作组织等单位,在缴纳会费和风险互助金后即为互助的
5、会员。第十三条 会员在遭受风险互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依据风险互助条款和本办法之规定,获得协会风险互助事业的经济补偿;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指导、产品购销信息、疫病防治等服务。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规定交纳风险互助金;接受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的防灾检查与指导,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发生灾害时,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案,如实申报灾害损失的情况,协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积极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四章 风险互助金第十五条 风险互助金多渠道筹集、多点结合:包括农民缴纳的风险互助费、政府财政补贴、龙头企业的捐助等。风险互助金实行协会统一调配管理使用的基本制度。政府财政补贴的互助金,应在协会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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