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风险防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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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提纲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三、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四、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4)企业的职能部门做保证人的禁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二)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章程 意思自治原则 决定公司一般担保的决策程序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未安排决策程序的情形 擅自安排情形 总结:先看公司章程担保条款,再判断该条款的效力。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
3、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会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实行回避制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总结:银行需要转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义务。3.上市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索要资产负债表 查询上市
4、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
5、应当归公司所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商业银行担保 适用公司法规定:保函5.担保公司担保 适用公司法规定:担保委
6、员会担保(三)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1.保证人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100%赔偿 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有过错1/2赔偿 3.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无过错:0赔偿 保证人有过错:1/3赔偿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
7、款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
8、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处理 1.人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2.人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与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9、。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四)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10、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1.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序列第三 2.如何化解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法律风险: (1)施工单位(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 (2)向施工企业贷款 (3)房地产开发资质监管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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