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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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协议沪集松规划资源( )监管协议第 号(1.0版)二一九年 月 日备注:1、“*”为必填项。2、“ ”为一定条件下必填项。3、无标记项为选填项。本协议当事人:出让人:上海松江区新浜镇南杨经济合作社联 系 人:通讯地址:曹青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739号邮政编码:201605电话:57893050传真:57893050受让人:*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出资比例:*监 管 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 系 人:*张业通讯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2号楼邮政编码:*201600电话:*37653937传真:*
2、577408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监管依据)本协议项下宗地所有权属于 上海松江区新浜镇南杨经济合作社 ,即为出让人。 年 月 日出让人 与受让人 上海松江区新浜镇南杨经济合作社 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5楼)签订了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乡村单元(SJXBJY04)02-01、02-02、02-03、02-04、02-05和02-06
3、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的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沪集松规划资源( )出让合同第 号 )。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调机构及成员一致同意由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人对出让合同中地块开发建设与利用的履约过程及情况组织实施监管,出让人、受让人、监管人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第三条 (地块概况)本协议项下宗地名称为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乡村单元(SJXBJY04)02-01、02-02、02-03、02-04、02-05和02-06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新浜镇 ,四至范
4、围为 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乡村道路、北至农田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分别为 201917499455468274,201917499454468275,201917499456468273,201917499458468270,201917499459468258,201917499460468252 ,宗地总面积大写 伍万壹仟贰佰柒拾陆点陆 平方米(小写 51276.6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伍万壹仟贰佰柒拾陆点陆 平方米(小写 51276.6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商业、餐饮旅游业用地 ,本协议项下土地其它情况以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章 监管事宜第四条 (监管内容
5、)为确保本协议项下宗地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本协议项下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约定项目:(一)规划条件(二)后续开发建设要求(三)公寓式办公要求(四)保护、保留建筑要求(五)开、竣工要求(六)绿化要求(七)建筑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要求(八)功能管理要求(九)运营管理要求(十)物业自持要求(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要求(十二)原出让合同内容变更被监管人接受监管的具体项目、监管要求、违约及整改、责任主体依据出让合同确定,并根据各监管项目的特点确定监管措施,具体内容以监管清单为准,见附件1。第五条 (监管人)监管人是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
6、法所规定的有权与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监管协议的主体,即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管人在监管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或政府事业单位设置等原因发生名称变更、机构合并、分立、替换等任何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监管人在发生变更前书面通知被监管人。第六条 (被监管人)被监管人是出让人和受让人。第七条 (监管期限)监管期限与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生变化的,监管期限也随之相应改变。第八条 (监管方式)监管人的监管采取被监管人主动申请监管为主,结合监管人主动监管的方式进行。被监管人主动申请监管是指被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合
7、同履约情况通过本协议确定的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应部门,或监管人并由其转交相应部门,并由相应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及整改措施,监管人根据审核意见及其整改情况向被监管人提出书面监管意见并采取监管措施。监管人主动监管是指在监管期限内被监管人未按本协议规定主动申请监管或者监管人认为需要进行核查或纠正整改的,监管人可采取主动核查,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或出让合同的约定主动向被监管人提出书面监管意见并采取监管措施。第九条 (监管措施)监管人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主动核查;2、责令被监管人纠正或整改;
8、3、将监管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4、视情节轻重,将被监管人的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5、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土地管理部门限制其参与本市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被监管人的权利) 被监管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因监管人原因造成被监管人损失的,被监管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被监管人的义务)受让人须按照出让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要求实施土地开发和利用。受让人应自觉申请和配合监管人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出让合同和本协议所进行的监管
9、。受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管。出让人有义务按照出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人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出让人不得擅自放弃该权利;对受让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出让人须向监管人提供相关凭证。第十二条 (监管人的权利)监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期限内,监管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监管人有权对被监管人提交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核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第十三条 (监管人的义务)监管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告知合同双方和协调机构,同时在
10、全市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对外公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被监管人违反出让合同的法律责任) 被监管人履行出让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且拒不纠正或整改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监管人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违约行为对外公布、记入诚信档案、提请土地管理部门禁止入市等。土地管理部门可据受让人失信情况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活动;同时,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出让人在受让人违约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权利,导致上述第四条所列监管项目无法实现的,应根
11、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监管人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违约行为对外公布、记入诚信档案、提请土地管理部门禁止入市等。土地管理部门可据出让人失信情况三年内暂停其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第十五条 (被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的法律责任)被监管人违反本协议不申请不配合监管人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被监管人未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报备时间提交“监管报告”(见附件2);被监管人未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被监管人拒绝和阻扰监管等,监管人可参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采取监管措施,被监管人应参照第十四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监管人的法律责任)监管人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监管义务、通知义务而对被监管人造成损失的,监
12、管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滥用监管权造成被监管人损失的,监管人应赔偿被监管人的实际损失。第五章 不可抗力第十七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九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13、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二 款约定处理。(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利益、社会或本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协议一并终止。第二十二条 若因受让人或出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已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且违约方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出让人、受让人、监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出让人、受让人签订
14、补充合同变更调整出让合同的,亦应签定补充监管协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当事各方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 22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当事各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区(县)规划资源局各执贰份,具有
15、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应抄送监管清单所列监管实施部门。23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监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附件1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乡村单元(SJXBJY04)02-01、02-02、02-03、02-04、02-05、02-06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清单类别监管事项监管要求监管方案违约整改要求建设管理要求土地交付出让人: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第六条等的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1、监管实施部
16、门:区规划资源局2、监管时点: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3、监管方案:(1)项目认定及违约处置:交地时间以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出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后 10 日内向监管人提交经受让人签字确认的交地确认书。受让人对交付状况有异议的可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核验,规划资源局核验后应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出认定意见及违约处置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受让人,同时抄送监管人和出让人。(2)违处及整改执行情况:经认定,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而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地的,出让人应于违约行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 10 日内向监管人提交其已承担违约责任及整改的证明材料,包
17、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的应提交缴款证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房地产登记材料、恢复现状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等;出让人拒不按意见承担责任或整改的,受让人应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受让人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3)监管措施:被监管人拒绝履行出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义务的,监管人应依据本协议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出让人:若出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按出让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并按受让人要求继续履约。开、竣工管理1、受让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的约定进行建设和申请项目竣工验收。2、出让人:若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或竣工的,经
18、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出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等要求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1、监管实施部门:区规划资源局2、监管时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3、监管方案:(1)项目认定及违约处置: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点届满 10 日内提供相应材料,由区规划资源局对地块开发状态进行认定核验,并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出认定意见及违约处置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受让人,同时抄送监管人和出让人。(2)违处及整改执行情况:经认定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出让人应于受让人违约行为终止或与其解除合同后 10日内向监管人提交受让人已承担违约责任及整改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的应提交缴款证明、解除合
19、同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房地产登记材料、恢复现状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等;受让人拒不按意见承担责任或整改的,出让人应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出让人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出让人应向监管人提交相关督促证明材料。(3)监管措施:被监管人拒绝履行出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义务的,监管人应依据本协议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若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竣工的,应当按合同第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等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并按处置意见要求继续履约。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化率、公寓式办公、装配式建筑、是否方案建设等开发建设条件1、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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