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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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精品文档】第 14 页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贯彻执行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切实落实各级责任,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县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依据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处罚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违反XX县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及管理、操作人
2、员的处罚。第三条 具体的处罚工作由XX县联社稽核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以下统称管理部门)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第二章 违反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系统参数、配置信息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泄露网络系统配置信息和综合业务系统数据信息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处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第六条 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私自使用和安装未经省联社批准的软件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七条 未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置前台服务器终端连接数量和私自变更终端绑定,造成系统运行速度下降或瘫痪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八条 综合业务
3、网络系统的用户口令未进行分类管理、专人专用,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九条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未能及时注销该柜员号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由此造成系统被破坏或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一人单独对综合业务网络进行系统维护操作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一条 盗用他人柜员号和密码,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或私自修改他人密码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二条 一个操作员在同一机构中拥有不同类别柜员号两个及以上的,处维护人500元罚款。第十三条 系统内柜员信息维护不完整、不真实的,处维护人员500元罚款。第十四条 系统操作员或维护人员在离开所操作的设备(终端、
4、服务器、PC机等)时,没有退出登录用户就离开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具有授权权限的柜员号及口令被他人使用或实际已成明码的,处授权人和操作人各5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上报,超权限或授信额度办理交易的,处操作人和负责人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各类系统维护和系统升级操作的,处5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柜员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造成省信息中心周期数据调度不能正常执行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九条 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征信、反洗钱、账户管理、身份证核查系统等业务所使用PC机未安装正版防毒软件、没有定时杀毒及升级病毒库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二十条
5、 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类设备与互联网混用的;征信、反洗钱、账户管理、身份证核查系统等业务用PC机接入互联网的,处责任人6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由于管理部门人员安全检查不作为,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第三章 违反机房和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规定,擅自购买电子设备的,对经办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设备区域未加装安全装置,进出机房未实行登记制度且记录资料不齐全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液体物品或在机房内堆放杂物的,
6、处责任人6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登记簿的,对机构(网点)会计和负责人各处50元的罚款;虽建立,但不认真执行,设备登记不全,每次处责任人20元罚款;因设备管理不完善,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擅自对外租借计算机设备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工作台面和设备不清洁的,发现一次处当班人员各50元罚款,处该网点负责人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电脑上玩游戏的,每发现一次处当事人1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上报,擅自拆卸的,处当事人50元罚款,造
7、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未建立设备运行(维护)登记簿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设备出现故障,不按规定登记或故障情况登记不清的,处当班人员20元罚款。第三十条 除终端、打印机、路由器、拨号model、交换机、V.35转换器等网络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都不能接在UPS输出线路电源插座上,违者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由于负载过大,造成UPS电源烧毁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一条 UPS设备启动与关机不按规范步骤操作,造成电路异常中断的;未按要求定期对UPS进行充、放电且记录不及时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中心机房配电箱线路未按规范要求连接,线路连接混乱且没有电源防雷接地保护的,处责任人5
8、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顺序开关计算机设备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2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发电机的启动与停机操作未按规范步骤操作,造成电路异常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巡检、维护和保养无记录,或记录信息不完整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配备电子设备专用消防器材或消防工具已过有效期,未及时更新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未配置UPS不间断电源,未安装避雷器及专用接地线路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四章 违反通信网络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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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 银行 综合 业务 网络 系统安全 运行 处罚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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