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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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精品文档】第 16 页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管理条款。(1)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风险。(2)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3)不对外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所交纳的股本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并积极申办新业务。(4)积极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
2、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扩大资金来源。(5)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6)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并按照委员会制度审议贷款。公司实行分级授权,按权限审批贷款。(7)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和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强化内控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8)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提足呆帐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9)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业务活动和资金活动。(10)贷款利率上
3、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即上限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做相应调整,按时向人民银行报备。(11)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用途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12)公司选定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委托合作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按照开户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13)公司根据人民银行、银监局、省、市金融办公室、税务机关、财政局、统计局等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14)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向股东、政府相关部门、金融主管部门披露经第三方权威审计部门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
4、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信息。(15)公司在所辖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咨询。(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定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依法在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
5、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资金第六条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额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三年内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7、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监事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
8、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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