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工商行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精品文档】第 11 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
2、监督措施。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第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3、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 (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
4、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 (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 (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紧急、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紧急、特殊措施,经本单位局长(或主管局长)追认的除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受理调查: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己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5、 (三)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 (五)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上级机关党政领导或者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其他渠道发现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条 下列案件由各局局长办公会指定专人办理:(一)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经允许的。第十条 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正式立案。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商 行政局 行政 执法 过错责任 追究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