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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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38 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
2、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第四条 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第五条 应收保费管理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谁签单,谁负责”原则。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二) “终身制”原则。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
3、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三) “资金时间成本”原则。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四) “放账风险补偿”原则。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第六条 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 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
4、经营管理环节。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协作,确保应收保费管理工作有效有力。(一)区域销售单位销售单位是应收保费的直接负责部门,销售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机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1.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2.制定并落实销售人员或团队在应收保费产生、对账提醒、催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3.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和团队与应收保费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确保应收保费及时足额回收。(二)产品线部门产品线部门是应收保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1.根据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的规定制定符合本产品线特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细则;2.协助销售
5、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符合本产品线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3.根据应收保费管理细则和本产品线信用管理政策实施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4.配合销售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协助做好应收保费催收工作。(三)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1.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2.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3.应收保费数据的管理、监控与分析;4.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与各项奖惩执行。(四)客户服务管理部门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部门。具体负责:1.基于销售人员搜集的客户信息,在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数据库;2.通过开发客户信用信息查询
6、平台等方式为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支持。(五)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收保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六)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负责协助产品线部门在应收保费催收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法律诉讼和追偿,负责配合产品线部门监督各产品线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七)监察审计部门(包括监察稽核中心,下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应收保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追究应收保费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第二章 应收保费分类第七条 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和不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一) 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一般性规定 以下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 1.来源于直接和个人代理渠道的自然人交
7、费业务;2.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3.定额保单业务;4.法定保险业务;5.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6.各地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对于上述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原则上应在系统确认保费全额入账后方能出单。信息技术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述禁止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二)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除不允许产生应收的业务之外,其余业务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费,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允许分期缴费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有客户授信,允许分期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授信按照第三章“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2.付费协议
8、必须打印在保单之上或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单或保险协议之后,其中列明缴费计划、缴费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付费协议(格式标准可参考附件1)付费的,出单员应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将按照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各产品线应对本产品线分期缴费业务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付费次数与首期保费的比例以及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限。实行见费出单的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此类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第八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和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根据总公司每年下发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规定,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
9、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具有审批权,此类应收保费称为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超省级分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出单前上报总公司审批,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的应收保费也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第三章 信用管理第一节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具体的制度和细则,规范各分支机构对客户分期付费的授信行为,监控应收保费指标状况,分析应收保费成因,落实催收工作,控制应收保费规模。第十条 应收保费信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原则上为销售管
10、理部门。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汇总制定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细则。省级分公司应制定适合本辖区业务情况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对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一律不予客户授信。 所谓“客户授信”,是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对不能一次性缴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客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的申请,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客户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为授信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客户为受信人。第十二条 非自然人且符合我公司资信等级要求的客户,经我公司评估,可作为受信人,由我公司授予一定的
11、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缴付保险费。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期付费。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坚持“有限授信、适时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客户的信用管理。第二节 建立授信管理模式第十四条 需要对客户授信的,由承保公司经办人员收集、调查客户的相关数据和背景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应当与产品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意见,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及授信额度。如需要授信的客户为总省级重要客户,则相关授信的申请,参照重要客户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或细则,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对客户的资信等级
12、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保险业务质量评价。即该客户在本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以往年度保费交付情况、赔付率水平、费率水平等,以及应收保费的余额及历史收款记录。 (二)客户对外信用评价。即银行还贷记录、重大对外债务纠纷记录、税收缴纳记录、社会保障交纳及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层个人信用记录。 (三)客户管理水平评价。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情况。第十六条 客户资信等级由高至低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具体评定标准及打分模式参见附件2。第十七条 客户授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应首先及时与客户订立保
13、险合同,同时签订付费协议;其次,应将有关客户资信评级资料(客户诚信档案格式见附件3)移交本级出单管理部门随客户档案录入;最后,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定期更新授信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以便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更新。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后,对于资信状况良好,按时以及提前交纳保险费的,可以提高授信额度,视具体情况增加分期次数;对于资信不良,拖欠到期保险费,经催告后不能缴清的,应视具体情况降低授信额度,减少分期次数,直至停止授信。第三节 建立中介渠道的授信管理模式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按照销售管理部的相关规定,选择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合作。如需要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授信,则应当
14、符合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是指代理出单,并与我公司结算保费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和业务规模,严格确定其授信额度及结算频率等,并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定期结算。第二十二条 在对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中介机构的资质,保单管理,以往年度与我公司的结算周期,是否有吃、埋单行为等。第二十三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中介机构,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
15、天。第二十四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个人代理人,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第二十五条 签订代理协议时,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订立详细明确的保费结算条款(包括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之间的结算制度,有效约束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拖延结算保费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中规定交费计划或交费期限的,市级分公司应降低其代理出单权限。屡次拖欠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出单的资格,直至取消代理权限。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逾期未结算的保费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时,应当立刻停止其出单权
16、限。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对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管理。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采用“坐扣”方式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的评定办法,由销售管理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应收保费的管理与催收第一节 权限管理与审批第三十条 建立应收保费权限管理审批体系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是应收保费审批权限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机构在履行业务审批或核保程序时,应将分期付费计划或协议一并附上,在核保同时进行应收保费审批。第三十一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各省级分公司产品
17、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有审批权限。第三十二条 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超省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该业务上报总公司同时,设定保费缴纳方案,由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遇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公司应逐笔报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审批(应收保费审批表样式见附件4)。产品线管理部门应同时会签销售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技术部门应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付费信息模块,保证付费信息或协议可以及时录入或上传。录入付费信息的,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日期和期数自动套算每期付费金额,并可随时导出制作对账单。上传付费协议的,应
18、保留系统手工录入付费信息的功能。第二节 账龄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账龄管理制度应收保费管理应重点关注逾期应收保费,同时监控未逾期应收保费的总量及风险变化情况。第三十五条 逾期应收保费ABCDE分类应收保费按逾期账龄(含上限、不含下限)长短可分为A、B、C、D、E五类。应收保费分类A类B类C类D类E类逾期账龄3个月以内3-6个月6-12个月12-24个月24个月以上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是销售管理部门和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账龄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销售管理部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别的逾期应收保费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监控与催收方案。第三十六条 分类统计主体与测算频率逾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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