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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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7 页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离任稽核是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单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受处分等之前进行的稽核。第三条 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到稽核决定要求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第二章 稽核对象第四条 离任稽核的对象指联社
2、、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地区、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要害岗位主要包括联社机关主管财务、资金、物资的正副股长、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等。第三章 稽核内容第六条 离任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执行金融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违章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第七条 对稽核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1、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特别是存贷款、信贷政策情况;2、辖内经营网点的管理及事后检查监督情况;3、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4、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经手办理的国家、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
3、理的情况;6、主任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第八条 稽核时限按被稽核人任职时间的长短,结合实际情况侧重近期,原则上2至3年,如有需要。可追溯到工作年涉及的年限。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九条 对稽核查出的问题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划清稽核期内被稽核人应承担的责任。第十条 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一般责任。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即划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五一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和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第五章 稽核程序第十条 稽核组织。县联社正、副主任的离任稽核由其上级农金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离任稽核由联社组织信用社工作人员中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稽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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