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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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23 页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一节 调查第二节 审理第三节 处理第四节 复议第五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第九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 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 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 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 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 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第五章 附则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
3、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在编员工。对已经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
4、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省联社(含各职能部门与办事处)、各市、县联社(含其职能部门)、 各信用社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
5、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
6、,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对于人事关系不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工作人员,则不适用纪律处分。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 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
7、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二)受到开除处分以及除名的工作人员
8、不得重新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三)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机构负责人提请拟给予处分的所在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四)受到开除以下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五)依照本办法停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六)依照本办法受到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七)违规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十二条 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
9、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办理,在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批准后处理。上级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时,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核实并执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6个月内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章制度的;(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三)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10、(六)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七)打击报复检举、举报、查处人员的;(八)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九)违规后逃匿的; (十)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二)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五)经抵制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
11、施违规行为的;(六)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第十六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处理。第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及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一)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二)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或同意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间接责任人;(三)由
12、于经办人员、营业机构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但未发现问题的,偏信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间接责任人;(四)集体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为间接责任人;(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十九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
13、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一节 调 查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取证。(一)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的调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或稽核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且违规事实清晰,违规责任明确,违规责任人对违规事实以及违规责任确认无异议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细则提出批评教育,或统一由稽核人员作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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