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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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8 页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联社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真实、有效地保存和使用各类数据,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科技信息部门。第三章 管理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信息系统的各类业务数据、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第四章 职能部门和职责第四条 数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科技信息部门。第五条 科技部门的运行管理服务部门为数据管理的牵头实施部门,其他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第六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市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
2、应设置数据管理岗,负责有关数据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各类业务数据的备份;系统维护部门负责具体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数据的备份;开发组负责提供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管理技术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第五章 数据的备份第八条 各级数据备份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数据管理范围的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包括日常备份、特殊日备份、版本升级备份及各类数据保存期限、备份方式、备份介质、数据清理周期等。要根据备份策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第九条 数据备份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配合实施部门应向牵头实施部门移交有关备份内容和操作规程的技术资料;没有移交给牵头
3、实施部门的备份内容有相关技术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数据备份时,备份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备份作业或备份程序的执行结果,核实备份介质与备份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第十一条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应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期、备份时间和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第六章 数据的恢复第十二条 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必须启动变更流程,严格审批数据恢复的原因以及数据恢复方案的正确性。第十三条 在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前,必须对业务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切实保护当前生产数据的安全。第十四条 数据恢复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认数据恢复过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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