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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精品文档】第 8 页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亲商服务,规范行政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注入新的动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取消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2、推行集中审批制度。经清理后保留的审
2、批事项,凡是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备条件的,都要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进驻率”要达到85%以上。 3、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将最终审批权充分授权到窗口,一时难以授权到窗口的,实行领导现场办公制度,或实行 “先办理后补批”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率”、“即办率”和“办结率”。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最大程度地加快各项行政审批的办理速度。一般事项的行政审批,应控制在规定最高审批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加快实现有关部门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联网,构筑“外网受理、内网审批”的网络
3、平台。二、减少行政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5、严格清理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各项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性收费项目。对现有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按照“从低收费”的原则,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逐步取消不合理收费。6、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经清理允许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收费的依据、内容和标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7、严格控制新增收费。条线管理部门上级下达的新增收费项目,在收费前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其他部门新增收费项目,必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三、规范行政检查,优
4、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8、限制行政检查次数。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度高的企业免予日常行政检查,对一般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检查的,需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在开发区内的企业需事先向开发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通报。突发性事件除外。 9、严格执行有关程序。日常行政检查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执行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执行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负责人的姓名、身份等。 10、坚持依法执法。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初次一般违规行为,应当先行教育、帮助整改。对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
5、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执行听证程序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四、密切政商联系,继续改善对企业的服务11、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采取分片联系与重点挂钩相结合,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开发区、各镇和有关部门同时建立党政领导与企业的挂钩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帮助解决企业在设立、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各种困难。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12、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开发区和各镇建立服务企业的专门机构,加强服务力量,确保
6、24小时有专人值班。开发区、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节假日、工作日休息时间均不得关闭手机,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做到有事即办、特事特办、难事帮办。13、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中心,作为综合协调部门,直属市委、市政府领导,集中受理企业的投诉事项。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各类投诉实行督办制度,参照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制度执行,由企业投诉处理中心统一交各有关部门限时办理。14、加强政商信息沟通。健全政商沙龙机制,每季举办一次外企外商沙龙,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听取外商的意见和建议。办好政商信息,及时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发布有关政策信息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措施,掌握企业动态、反映
7、企业呼声。 五、强化纪律约束,规范各项管理行为 15、禁止将职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转移或分解给中介机构和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交费不服务、先交费后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不允许中介机构在行政机关内部开窗设点,不允许将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收费作为行政审批、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允许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中介机构中提取分成或持有股份。16、禁止各类行政摊派行为,包括:(1)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2)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3)利用职权向企业廉价或强行购买产品;(4)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
8、服务,从中谋利;(5)将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的咨询评估、安装检测以及商业性保险等服务项目变为指定性服务,强制收费;(6)强制企业投资者或管理人员参加各种不必要的培训班、学术研讨、考察评比等活动,借机收费;(7)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8)搭车享受企业职工福利、外出旅游以及向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等;(9)其他各类行政摊派行为,经举报查实的。 17、严格约束职务行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离岗培训,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个人延误,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又未
9、向企业说明理由的;(2)违反收费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3)不按照规定程序执法,执法不文明,经企业举报查实的;(4)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或投资者进行各种摊派或者勒索财物的;(5)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属、朋友等强行承揽企业有关业务的;(6)大办婚丧喜事,邀请外商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各类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经举报查实的。 六、加强效能监察,建立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18、加强效能监察与考核。由市党风政风监察中心对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进行日常监督,年终实行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一起行政效能投诉,严重影响投资环境经查实的,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当年度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两起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部门一年内发生一起行政效能投诉,严重影响投资环境经查实的,取消该部门当年度的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效能诫勉谈话,同一部门一年内发生两起的,对主要负责人作组织处理。 19、开展投资环境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对开发区、各镇、各园区的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定;每年9月,对各有关部门的诚信服务情况进行企业测评。评定结果列排行榜予以公布。20、及时掌握外界对投资环境的反映。加强与境外投资环境测评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掌握、了解外界对投资环境的评价、建议和有关报道,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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