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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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9 页*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
2、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第四条 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
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第三章 档案内容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第四章 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第九条 档案资料的移交(一)移交时间规定。除贷
4、后管理资料按季移交外,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二)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移交人编制的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对资料进行点收、核对无误后,与移交人在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上共同签字,一份附卷作检索目录,一份移交人员留存。对不符合整理和移交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不予接收。(三)信贷人员应根据贷后管理的需要对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复印留存备查。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资料按照便于保管、查找和使用的原则,分户建档。(一)立卷、编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案
5、卷目录(附件4)。档案管理员将收到的案卷资料归户整理。档内有多笔业务的,按笔立卷,以信贷业务发放时间排列卷号,编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二)按户编制归档号,将档案资料按户专盒(夹)保管。档案盒(夹)(附件5)上应标明客户名称、归档号和建档时间等内容。归档号的编制方法:归档号由“贷款社机构代码+客户类别区分码+入档顺序号”组成。贷款社机构代码由县级联社对辖内机构统一编制;客户类别区分码分为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代码,法人客户代码“A”,个人客户代码“B”;入档顺序号按入档时间顺序从00001依序编列。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归档号应分别编制。以归档号顺序分客户类别建立农村信用社客户档案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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