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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18 页*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本行作为委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行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本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本行不承担借款
2、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本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第八条
3、 本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九条 本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本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最低不低于贷款额度的5。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3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方式如下。委托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该账户,会计分
4、录为:借:转存款或有关科目;贷:活期存款-户。委托方签发转账支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款项户。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及其他事项,办理委托放款手续,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借款人户;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按规定向本行支付手续费,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结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利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活期存
5、款-借款人户;贷: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向委托方支付利息或委托基金,会计分录为:借: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户。第十二条 本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须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编号:合同编号:贷款种类:借款人(
6、甲方): 电话:住所: 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委托贷款人(乙方): 电话:住所: 传真:邮政编码:受托贷款人(丙方): 电话:住所: 传真:负责人: 邮政编码: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
7、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一、本合同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计结息。 贷款利率按 息 计算,按 结息,结息日为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二、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调整贷款利率,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调整利率。第五条 贷款发放一、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一)乙方相应的委托基金已经存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二)甲方已满足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三)丙方已经接到乙方的
8、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四)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额;(五)本合同已正式生效;二、发放贷款计划年 月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三、丙方将贷款划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 帐户,帐号 。第六条 贷款归还一、还款顺序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如有调整,按乙方书面通知执行。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三、还本甲方应按以下计划
9、偿还借款本金: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四、还款方式(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丙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及时办理还款手续。(二)乙方委托丙方在贷款归还的同时将等额的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中: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三)若乙方为多个委托人,则甲方还款时资金偿还的方式为:五、提前还款经乙方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甲方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间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分次还款的,如
10、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六、纳税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归还利息时,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税率代缴营业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第七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一、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由委托人支付;由借款人支付;由双方按比例支付,委托人支付比例为 ,借款人支付比例为 。二、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三、手续费结算时间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二、甲方如在用款前无法完成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
11、甲方和丙方。三、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签定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一、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委托贷款。(二)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三)甲方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并在乙方批准后及时同乙、丙方办理展期手续。(四)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甲方的义务(一)应在丙方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不得转移帐户。(二)甲方应按本
12、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丙方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四)甲方应积极配合乙、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六)借款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和丙方。(七)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八)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九)其他义务:三、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声明如下:1、 甲方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具备借款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13、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项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2、甲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不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3、甲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5、甲方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6、甲方承认,乙方和丙
14、方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第十条 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一、乙、丙方的权利(一)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丙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丙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三)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委托丙方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四)丙方有权按时向甲方和乙方收取手续费。二、乙、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委托贷款资金拨付丙方,并保证该基金户上的资金额不少于依据本合同甲方将要提用的资金额。丙方及时足额发放委托贷款,如因乙方资金拨付迟延造成丙方无法发放
15、的除外。(二)当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大于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导致丙方无法按时发放委托贷款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三)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应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甲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丙方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保证及时向丙方支付甲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三、乙、丙方的声明(一)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声明如下:1、 乙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合法、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2、 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活动。3、 乙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经过所有必须的
16、合法授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乙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已办理完毕。4、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甲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都是由乙方自己决定或与甲方协商确定。(二)丙方的声明:丙方在此声明如下:1、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2、丙方有资格签署本合同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合同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因挤占挪用或逾期使用贷款,则按A: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或B: 。二、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贷款挪用或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17、,则按A:均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或B: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根据乙方书面意见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一)甲方未按要求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资料。(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四)甲方拒绝乙、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五)甲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六)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影响贷款资产安全的。(七)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有关的其他义务条款,乙方认为足以影响甲方债务清偿能力的。(八)其他情况:四、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将委托贷款
18、资金划入丙方规定帐户,影响丙方贷款发放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发放时,应对丙方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如因丙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时,应根据迟延发放的金额和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对甲方计付赔偿金;如丙方未能按乙方指示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应依据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商定的其他事项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2.3.4.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
19、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协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十四条 通知一、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传真号送达对方:致: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号:电话号码:传真号:收件人:致: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号:电话号码:传真号:收件人:致: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号:电话号码:传真号:收件人: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两方。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 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 方:(公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丙 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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