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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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15 页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助业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市有固定住所、为我市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支行。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五条 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
2、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市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2)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其他能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 (3)经营项目真实合法,经营状况良好;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5)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6)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于征信报告中有逾期未还贷款本息余额或近期(2年内)有累计5次以上违约记录的不得办理。 (7)贷款用途符合我行规定;(8)抵、质押物价值必须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
3、算帐户,并同意从其个人结算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贷款用途 我行发放的个人助业贷款必须具备真实、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不足,不得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 (1)权益性投资、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其他我行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形成信贷风险的贷款用途。 第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综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用途、担保情况、抵押
4、物年限、借款人及其经营还款能力和还款周期综合确定。其中抵押物为个人住房的,房龄在10年(含)以内,最高可申请房产评估价值的60%;房龄在10年(不含)以上15年(含)以内的,最高可申请房产评估价值的50%,但房龄最高不得超过15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及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风险和效益综合确定。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担保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中的一种或抵押、质押、保证组合的担保方式,不接受单纯的保证担保,抵押物或质物应符合我行相关规定。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
5、地使用年限。以个人房产做抵押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房产须位于我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开发区、南戴河滨海新区城区或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城区的主要繁华街道,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2)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3)不得接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实行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
6、还本金的还款方式,也可实行按月分期还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 借款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供申请材料,由我行客户经理受理。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审查 经办人员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进行调查。对调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明确贷款条件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支行应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照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和支付操作规程(暂行)执行。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 经办人员按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
7、款的检查、日常监控、催收、风险预警、五级分类、撰写检查报告等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第十七条 贷款回收 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回收贷款本息。 第六章 债权保护第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3)将设定抵、质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质押;(4)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6)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7)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
8、全;(8)在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9)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10)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借款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3)按规定处以罚息;(4)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5)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6)依法追偿贷款本息;(7)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第二十条贷款形成不良,处分抵、质押物时,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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