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信社信贷影响利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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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系统论文: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影响利弊分析【精品文档】第 8 页银行系统论文: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影响利弊分析历经长达13年的广泛讨论、两届人大常委会5年7次的审议,我国物权法于年3月16日终获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法律,物权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系统明确了物的归属、物的效用以及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它不仅与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将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全面了解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理念及信贷管理模式的影响程度,我们采取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辖区内农
2、村信用社的高管人员、信贷业务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认真研究并用好物权法,对农村金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一、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利影响的分析 (一)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立法处处渗透着对银行信贷权益的呵护。这是我们在调研中听到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说的最多的一种观点,主要体现为:一是物权优先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益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并存时,前者要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受偿。二是“意思自治”原则切实保证了银行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在两类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3、务;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种改变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更为有利。三是物权法使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时效性大大提高,成本大为降低。根据第195条,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未能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银行就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无须先进行诉讼程序。 (二)物权法拓宽了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空间。参加座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一致认为,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农村金融业务经营的能力。物权法对银行发展授信业务是一大利好,体现在:一是可抵押物范围大大扩展,极大地拓宽了融资空间。二是引入
4、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质押。三是完善最高额质押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的工作效率。 (三)物权法颁布实施有利于农村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变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事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农村信用社的高管人员认为这一条相对于担保法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以及当事人不能变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的现行规定,而物权法中的公有先受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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