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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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8 页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信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信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发挥其组织资金和支持农业生产的作用。确保村民委托代办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方便村民存款和归还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业务实行“村民委托代办制”,信用员受本村村民委托,在本辖区内的信用社代办存、贷款业务。第三条 信用员在代办代理业务中,应自觉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代理业务不设立任何帐务。在为村民办理委托业务中,统一采用委托书的形式代办存、
2、贷业务。第四条 信用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及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村民建立服务委托关系,在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前提下,受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存取款以及归还贷款本息事宜。第五条 信用员在为农村信用社代办存、贷款业务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违背委托书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 信用员的条件第六条 信用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党的政策,热爱农村信合事业。第七条 信用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第八条
3、 信用员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组干部或其它金融机构代办员。第九条 信用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信用社根据个人表现及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并征得村委会、村民同意后,可以连续担任信用员工作。第三章 信用员职责第十条 信用员要广泛宣传和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和遵守信用社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学习有关金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辖区农户为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存款,收回贷款,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 了解农村经济信息,如实反映群众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信贷需求意见和要求,接受村民委托,代收办理村民委托业务。第四章 信用员业务范围第十三条 信用员受村民委托,在受托权
4、限内,代理信用社办理个人储蓄,村(组)及承包户、个体户的存、取款业务。第十四条 信用员对农户贷款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同时委托清收辖区内的各项贷款。第十五条 信用员应积极进行宣传,不断扩充股金、发展社员、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改善金融服务。第五章 委托代办业务帐务处理第十六条 信用员开展代办业务时,必须在信用社领取存款、取款、入股、还贷四类委托书,凭委托书为辖内村民办理委托代办业务,并按顺序销号。同时由信用社会计分类登记委托书起止号码。第十七条 信用员与村民填订委托书后,在信用社办理业务最长时限为3天,与委托人清算的时限为4天。第十八条 信用员在办理业务时,受村民委托,填制一式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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