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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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7 页银行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市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效提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规范度,进一步强化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根据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属于银行职责权限范围的,银行市中心支行(含外汇管理局,下同)应予受理。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
2、机构是指在市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第四条 银行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照本办法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第五条 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在以下领域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和建议:(一)征信领域:金融机构存在非法采集信息、信用报告非法或不当查询或使用、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或在信息异议处理等方面违反银行规定的;(二)银行卡领域: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
3、问题的;(三)票券领域: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的;(四)币流通领域: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收付币,或在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法币仿变造等方面违反银行规定的;(五)外汇领域: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的;(六)银行职责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发生业务往来时,应严格按照银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履行自身职责,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主要金融消费业务的格式范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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