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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精品文档】第 10 页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防范操作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责任人,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对贷款责任人发放形成风险贷款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 第三条 贷款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二)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四)违规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五)道德风险从重处罚的原则;(六)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对单位的违规处理和处罚 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没收违规违纪所得;3、罚款、罚息;4、建议降低考核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5、通报批评; 6、责令限期整改;7、其他处理。(二)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赔偿损失; 3,没收违规违纪所得;4、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建议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6、罚款;7、
3、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撤职、降职、降级及缓聘、解聘、待岗、辞退等形式的处理;8、违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明显违纪违法的交司法部门查处;9、其他处理。以上处理可以并处,对同一业务不同环节违规的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处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第六条 在评级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一)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二)未成立相应的资信评定组织的;(三)未对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公示的;(四)私自调整和涂改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五)对评定的农户调查信息及评级授信等流程未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的;
4、(六)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和动态调整的; (七)对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 第七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二) 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拒绝评级授信的;(三)未经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对农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四)采取作假等手段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五)对辖内同一农户多头授信或对农户发放多个贷款证的。第八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违规贷款金额5%且每笔不低于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于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
5、给生活费;其行为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发证、贷款的;(二)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四)发放冒名贷款、自批自贷、跨区贷款、超越权限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贷款的;(五)对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与贷户串通,借用他人贷款证、名章套取信用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贷款金额5%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
6、记大过处分。 (一)合同要素填写不全,影响贷款安全,无法更正的;(二)签订与贷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影响贷款安全的; (三)借款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签章错误,无法纠正,影响贷款安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并给予并按贷款金额5%且每笔不低于5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合同要素不全,但不危及贷款安全的; (二)合同文本使用不正确,但不影响贷款安全性的; (三)签订合同未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的; (四) 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的。 第十一条 对农户贷款吃、拿、卡、要,利用放贷之机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物品给单位或个人私分或牟利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
7、开除处分,并责令如数退回,对有关责任人分别按私分所得处以5倍以上的罚款,私自收取为本人所得的,按贪污或受贿论处。第十二条 收回贷款本息不入账的,责令责任人立即追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对责任人每天处以5且每笔不低于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采取限期整改,并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的档案不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档案建立调阅登记制度的; (三)相关责任人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贷后检查或检查后未做书面记录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8、。 (一)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 (二)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经向有关责任人报告后未引起重视和采取措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四)风险贷款认定过程未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或人为控制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致使贷款分类偏离度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五)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进行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使借款合同、借据、贷款到(逾)期通知书等重要档案丢失,对债权实现造成重大困难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借款人串通,销毁重要档案,帮助其逃废债务
9、的,予以开除,解聘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机关查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每笔100元的经济处罚:(一)贷款展期未签订展期协议的;(二)贷款展期超过规定期限的;(三)贷款到期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催收的。第十七条 呆账核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核销金额2%且每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二)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三) 向外部人员泄露贷款核销信息导致借款人逃废债务的;(四)对符合认定和核销条件,应当认定和核销的,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原
10、因而不核销、隐满不报、长期挂账的;(五)在认定和核销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第三章 风险贷款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界定。不良贷款按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 第十九条 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确认按操作岗位职责,从评级授信到柜台放贷、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职责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进行界定。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因调查失实形成风险的,客户经理承担直接全部责任; (二)资信等级评定不准形成贷款风险的,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组长及参与评级授信的客户经理共同承担责任;(三)贷时审查不严,形成贷款风
11、险的,由经办柜员及复审柜员承担责任;(四) 贷后疏于管理,形成贷款风险的,由客户经理承担责任。第四章 免责条款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偿还的信贷资产;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 (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 (五)抵债资产在规定处理期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的部分; (六)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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