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计划资产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doc
《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计划资产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计划资产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doc(8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精品文档】第 80 页合同编号:JYVP-ZXYH-2013-018- 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2、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三)本资产管理计划用款项目作为与地方政府投资相关的建设项目,其还款来源受到国家及地区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地方政府预算发生调整时,可能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本金的回收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
3、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及认购、参与、退出、违约退出等费用(如有)。(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风险揭示条款中所反映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对所有
4、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回执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声明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风险偏好,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签署及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符合本人/本机构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
5、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本人/本机构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考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一、前 言1二、释 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6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7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5
6、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6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8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2十五、越权交易23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9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1十九、报告义务34二十、风险揭示36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8二十二、违约责任41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2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2二十五、其他事项43一、前 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
7、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
8、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 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
9、理人: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管理计划(或称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7、投资说明书:指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0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
11、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申请期:指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约定的资产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参与本计划的时间段。19、参与日:指对于在参与申请期中参与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工作日,即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核
12、算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六个月之日、满十二个月之日、满十八个月之日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23、核算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相邻下一个核算日的期间(含),但第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核算期起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不含)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24、核算期起始日: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财产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2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13、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
14、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
15、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资产管理人可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资产委托人不得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精选优势行业中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
16、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两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本合同的存续期限可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全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17、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
18、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将在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时一并返还。(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
19、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下述专门直销账户:户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直销账户内的资金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
20、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以及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中。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21、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备案条
22、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1、参与申请期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参与申请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申请期的具体日期由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23、另行确定并公告。资产管理人在参与申请期只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参与申请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2、参与日参与日为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在参与申请期申请参与的所有参与委托人将于当日参与本计划。(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面值进行计算。2、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保障 专项 资产 计划 合同 适用于 基金 公司 客户 特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