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课程综述(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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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监督学课程综述(论文)监督学课程综述(论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毕业论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分校名称 铜 陵 分 校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2015秋 专业名称 行政管理专 课题名称 监督学课程综述 学生姓名 李紫娴 指导教师 2017年 6月 16日目 录一、内容摘要二、监督学课程综述 一、监督学概述(一)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的功能(三)监督
2、的基本原则 二、监督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三、学习监督学的心得体会 三、参考文献摘要政治学的意义上的监督就是权力的拥有者当其不便或者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把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以后,控制后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过程。监督孕育于权力的委托与受托的过程之中,是权力的拥有者、委托者与权力的受托者、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即是监督公家公权力的学问。其研究内容是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研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蔽。因此,高效合理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监督学
3、的重要任务。本文在认真阐述监督学课程主要原理的基础上,指出了监督学的相关实际应用,并提出了个人学习监督学的深刻体会。关键词:监督学 监督权 监督学应用监督学课程综述 一、监督学概述(一)监督的概念和特征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 纠正)活动。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
4、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
5、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二)监督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校正功能(
6、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
7、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三)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贯彻该原则的基本条件是监督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严格执行,使监督有法可依,
8、有法必依。 2.公开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审查、检查、批判、批评、制裁等)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让社会知晓,以防止“暗箱操作”和“内部处理”。它既是对监督主体监督活动的支持,也是对监督活动本身的监督。3.公正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运用监督权力,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公平、公正、平等、无偏私的对待监督对象各方,不论监督对象的官职大小、地位高低都一视同仁,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4.全面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的覆盖面要全,不能出现“漏监”现象,这种全面既包括对人的,也包括对事的。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接受监督,都是监督对象,另一方面,国家公
9、权力机关的所有活动也都要接受监督,也都是监督对象。5.全程监督的原则它是指监督应该贯彻、伴随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监督是实时的而不是时断时续的,时有时无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任何活动都要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监督须臾不可中断。二、监督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运用监督权,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人民的主权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不会因为人民夺取了政权就一成不变,它永远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需要广大人民以自己的意志来参与,监督就是人民参与的法定方式; 另一方方面能够捍卫和促进公民权利。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
10、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为了保证权力行使者能够始终不渝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充当人民主权和受托权力之间的中介,让权力的所有者对权力的行使者实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运用监督权利就可以有效保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通过案例(山西亿元警察遇害案)我们可以明确监督权在我国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并可以看出我国监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紧迫任务:山西亿元警察遇害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11月12日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县城中心广场东侧鸿安大厦高档小区内一对警察夫妇被杀的案件。在这对警察夫妇被杀后,根据媒体披露死者警察生前超生、作为公务员开办企业、对外放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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