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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系统论文:利率定价弊端导致新“贷款难”【精品文档】第 6 页银行系统论文:利率定价弊端导致新“贷款难”发放贷款是农信社的主要工作,但目前农信社的贷款利率的科学定价被很多管理者忽视,贷款利率定价的随意性较大,这就导致农信社难以实现科学有效地信贷投入。贷款定价机制不健全,科学定价工作难运行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专门的贷款利率管理机构。目前贷款定价一般
2、由财务会计、信贷、资金运营等多部门共同运作,这样无法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研究不透,出现了贷款定价工作过程中相互推诿、贷款定价不深入的问题。三是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了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意识弱化,从而导致“一言堂利率”、“人情利率”等问题的出现,使贷款利率定价的自主性演变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自由性和混乱性。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寸难把握。一是在测算付息成本率和平均费用率指标时,对于部份费用很难区分是否在
3、存款和贷款管理过程中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燃油费等,若全部计入指标则使得该指标变得过大,若计入过小又不能全面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根据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制度中对成本规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如实计入。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中的费用科目一般比较笼统,使得在测算资金成本时很难将相关费用科目进行准确划分测算。二是在测算目标利润率指标时,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利润来源具有多样性,可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等,并不是所有利润都由贷款创造,若将目标利润全部摊入贷款,显然不合理。或者即使专门确定了贷款利润,但由于贷款利润中有一部分是由逾期贷款
4、或呆滞贷款及以前年度发放贷款的利息构成的,而这部分贷款利息的收回率是不可测定的,再加上新放贷款量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具有不可确定性。因此,要将利润合理划入新发放贷款中,从而确定新发放贷款利率也存在着相应的难度。三是在测算风险违约率指标时,由于农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农民贷款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本年农业收成不好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但大部分农民只要有钱还是能主动归还贷款,这样虽然有时违约率较高,但总体归还贷款率还是较高。如果按违约率测算,那么农业贷款利率一定要高,“利率虚高”超过农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会导致贷款农民还款付息难度加大。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贷款成本高,贷款利率定价上浮易、下浮难。基层农
5、村信用社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组织存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一般较高,其贷款成本率一般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左右,因此贷款自主定价的浮动,出现了“一浮到顶”的情况,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积极性。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0%,主要是受农信社贷款成本所限,但却损害了“三农”利益。这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上遵循“一户一定”的原则,形成新的“贷款难”。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是服务于“三农”, 70%以上的贷款属于“三农”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户贷款意愿并不能产生产生明显的影响。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据调查显示,95%的农户贷款需求并没有因利率的浮动而减缓需求意愿。农户贷款,一般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这样每笔确定一个贷款利率,每笔进行一次评定,势必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负担,甚至会影响到贷款发放审批时间的长短,形成了新的“贷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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