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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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1.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B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 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
2、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
3、 2. 落魄音乐家甲将自己唯一的一架钢琴卖给了乙,但与乙约定,甲先借用此钢琴进行创作。后甲创作到情绪极度暴躁状态,一气之下讲钢琴抛弃。钢琴被丙拾得,丙将钢琴卖给了不知情的丁。此时,钢琴的所有人是:( B )A甲B乙C丙D丁解析:甲将自己的钢琴卖给乙,双方约定钢琴卖给乙后仍有甲使用,与上题相同,钢琴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这种交付方式即为占有改定。甲不是钢琴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抛弃钢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钢琴不成为无主物,乙继续享有钢琴的所有权。该钢琴被丙拾得后,因该钢琴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丁无法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钢琴的所有权。因此,该
4、钢琴的所有权一直保留在乙的手中。3. 甲乙两人于2007年8月8日签订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果甲出国成功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双方在合同订立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月5日甲办妥出国手续后,遇到其老友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表示愿意比乙更高的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两人一拍即合,当日就去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对此毫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如果11月5日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B即使11月5日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预告登记一经失效,丙就取得了
5、房屋的所有权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的相关知识。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其目的是对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再处分该不动产时的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因乙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且11月5日甲刚刚办理好出国手续,此时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因此即使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错误,B正确。因丙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的不发生是指
6、自始不发生,因此即使预告登记失效,丙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C错误。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乙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D错误。4.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
7、,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
8、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5.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C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
9、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
10、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6.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
11、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7.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12、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8.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解析:所有权的取
13、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解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
14、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0.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
15、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B )A. 甲B. 乙C. 丙D. 丁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
16、是无权处分行为,但该相机是占有委托物,依丙的意思借给甲使用,因此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丙的损失由无处分权人甲赔偿(返还不当得利)。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1.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17、?( C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解析: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影机,8月9日同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影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12、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
18、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甲对车有所有权。甲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 D是错误的,对抗第三人是指物权变动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19、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D.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解析: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应视为汽车已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继续保管甲公司选定的两台车,属于
20、占有改定,并不影响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同时,依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其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要件。买卖合同中,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至买受人,本题中的占有改定在双方物权合意成立时视为已交付,因此风险由买受人甲自行承担。(此题有争议)讨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适用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物权变动可以适用观念交付(占有改定),但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应以实际交付为准,因为这涉及物的保管义务的问题。14. . 1993年甲将自己的房屋作价2万转让于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
21、的价格转让于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5万的价格转让于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后房价上涨,四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所有权应属于( A )A.甲B.乙C.丙D.丁解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指( AB )A物权的种类需要由法律设定B物权的内容需要由法律设定C物权的效力需要由法律设定D物权的公示方法需要由法律设定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同样也不能约定,需要由法律规定,但这不
22、是物权法定的内容)2.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以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时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调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
23、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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