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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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品文档】第 16 页xx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会计法及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融资财务部是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资金集中管理、融资管理、资金收支管理、资金调剂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办理相关具体业务,对相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第二章
2、 建设资金预算及筹集第四条 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由计划合同部和融资财务部共同编制,报项目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建设资金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总体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建议、月度预算安排。总体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建议用于指导建设期内建设资金筹集,月度预算安排用于建设期内实际办理建设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一、总体预算方案: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图预算、款源、工期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各年度工程进度和预计投资完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期内建设资金总体预算方案。二、年度预算建议:年初,根据项目当年建议计划或正式计划,本着“权益、债务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编制当年各月份各款源建设资金使用建议预算。三、月度预算安
3、排:每月中旬,根据当月工程进度和季度施工计划,编制次月建设资金使用预算,作为次月建设资金申请、使用的依据。月度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应依据用款单位资金申请计划和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综合分析后精细编制。次月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必须是次月需要并且可以支付出去的建设资金,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按施工计划一定比例次月需预付的工程进度款、验工计价结算款、需预付或支付的材料物资设备款、需预付或支付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第五条 建设资金筹集一、项目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股东申请拨付建设项目资本金,债务性建设资金自行筹集。二、
4、建设资金筹集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三、建设资金筹集按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元化、低成本”的原则,提出筹资方案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根据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和项目公司章程,组织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四、必须通过合理筹集、搭配使用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尽可能降低使用债务性建设资金的筹资成本。第三章建设资金的开户及存储第六条 项目公司开设建设资金银行账户,存储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七条 根据股份公司关于资本运作项目通过财务公司平台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中国铁建财201367号)要求,对所有参建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5、。第八条 项目公司与借款银行签订建设资金借款合同后,在借款银行开设贷转存账户,用于办理借款建设资金的提款和还本付息。银行借款建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将借款建设资金划转到建设资金账户中,严禁在贷转存账户中滞留建设资金。第九条 为便于建设资金监管和价款结算,所有建设资金及其他相关建设资金收支结算必须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除批准的银行账户外,建设期间所有参建单位不得保留、开设其他任何名义的银行账户办理结算建设资金。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十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
6、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由融资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由其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
7、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批、规范使用的基本原则。开设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报经投资公司审批同意。第十六条 开设银行账户、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十七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
8、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他人代管或代盖印章。第十九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须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
9、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第二十条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第二十一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并由收款人委托(授权)的人员办理。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初次办理付款业务的,须持有并留存收款人委托(授权)书及经办人
10、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打印银行对账单,并在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第二十三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第二十五条 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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