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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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目 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12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16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188、市政及
2、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21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2910、附则 32附录一 名词解释 33附录二 计算规则 36附录三 本规定用词说明 39附录四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40附录五 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3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
3、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1.3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的有关规定。2.2 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2.4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2.5修
5、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编制。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选址意见书。3.2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前,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的,
6、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3.4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3.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实施。3.6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且不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涉及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3.7 建设用地范围的确
7、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7.1 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的使用要求,确定完整的用地范围。3.7.2 建设用地范围内包含有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3.8 地块控制。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鼓励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单位院内及零星项目的建设,住宅以居住小区、组团综合开发建设为主,经营性居住建设用地面积老城区未达到6600平方米、新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对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临城市主次干道,有利于基础设施条件和城市景观改善的其他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
8、政府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3.9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分为老城区和新区。老城区指由明珠路、老汉丹铁路线、迎宾大道、氵厥 水河东大堤所围成的区域。新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区域。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
9、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4.2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的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4.3 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4.3.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具体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
10、过表4.3.1规定。表4.3.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类别新区老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R低层住宅351.0R多层住宅301.6301.7R中高层住宅262.1282.2R高层住宅203.5223.5A办公建筑(多层)362.0402.3A办公建筑(高层)304.0354.5B/R商住楼(多层)301.8322.0B/R商住楼(高层)264.0304.0B商业建筑(多层)402.4452.7B商业建筑(高层)404.5455.5工业仓储建筑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
11、出上述指标规定;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工业仓储除外)。4.3.2 对未列入表4.3.1的教育科研、体育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设施、托幼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4.3.1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4.3.3 原有基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4.3.4 建筑架空层、底层车库、储藏室等高度超过1.2米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应计入地面层数。4.3.5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层高
12、及面积核定应遵循下列规定:1除跃层式住宅、高级低层住宅等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外,层高不得大于3.3米;层高大于3.3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2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 层高大于4.8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3)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建筑面积均按该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4)上述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超出上述规定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5)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
13、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4.4 建筑间距4.4.1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4.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4.4.1
14、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VII气候区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4.4.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4.4.3 住宅建筑与其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4.4.1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4.4.4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
15、照标准,且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4.4.5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4.4.6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4.5 建筑退让4.5.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等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抗震、交通、安全和兼顾相
16、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4.5.2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相邻新建建筑双方从各自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计算规定距离的一半。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相关规定。新建建筑与各类公共绿地相邻时,建筑距绿地边界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度6米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米;高度6米至20米的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度20米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米;地下建筑的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最小不得小于5米,且不得突破建筑红
17、线。4.5.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主、次干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5米,沿城市支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沿城市主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少于15米,沿城市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少于10米,沿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沿城市主干路两侧新建,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沿次干路两侧新建,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沿城市支路新建,底层为商业用
18、房的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并按规范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但最少不得少于5米。临街建筑后退城市道路外侧绿化带控制线退让距离参照道路红线要求再另行退让。4.5.4 临街建筑及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包柱、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出入口、地
19、下室进排风口、采光井、橱窗、招牌、地下室、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临街不宜设计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4.5.5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5.5规定。表4.5.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3232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21.521.5围墙面向道路1.51.5注: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4.5.6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计算。
20、4.5.7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临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下同);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4.5.8 沿涢水、厥水、府河、漂水等河道、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岸的距离不宜少于100米。沿护城河、花溪河、明珠渠等城市内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岸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4.5.9 铁路两侧规划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其两侧
21、建(构)筑物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定。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4.5.10 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交通部门确定的具体规定执行。4.6建筑高度4.6.1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条规定。4.6.2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搂的高度;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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