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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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总说明第一章 一般规定1、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建设)单位审定。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3、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4、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5、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
2、验收记录。6、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7、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8、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章 建材产品进场验收1、现场有专业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2 、应对建材进场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与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4、见证取样及送检4.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3、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本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4.3、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5、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6、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
4、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7、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相关资料必须完整归档。8、试块留置与养护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第三章 建筑结构工程1、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2、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筑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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